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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裝科
無
2016-04-01 00:00:00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16-06-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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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預算公開
一、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義烏市人民檢察院部門預算包括:院本級預算、院屬檢察事務管理中心單位預算。
二、義烏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收入預算4855.59萬元,其中:財政撥款4678.09萬元,占96.34%。上年結余177.5萬元,占3.66%。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支出預算4855.59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850.59萬元,教育支出5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3335.04萬元,日常公用支出462.31萬元,項目支出1058.24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6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行政運行事務(項)3634.05萬元,主要用于行政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臨時人員等的工資、獎金的支出,以及維護本院行政運行的日常公用經費的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689.03萬元,主要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執行監督(項)6萬元,主要用于法律專家為我院辦案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獎勵群眾提供舉報線索等。
4、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控告申訴(項)3萬元,主要用于舉報線索的收集整理,舉報人、控告申訴人的接待安置等。
5、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事業運行(項)163.31萬元,主要用于事業編制行政在職人員的工資、獎金的支出,及公用經費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355.2萬元。主要用于設備購置、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7、教育支出(類)進修及教育(款)培訓支出(項)5萬元,主要用于我院分期分批選擇人員到高檢院、省市院接受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努力實現由知識型教育向知識與能力并重的素質型教育轉變,由單純學歷教育向培養高層次復合人才教育轉變,由普及型大眾化培訓向提高專業化培訓轉變。
(四)2016年公共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1、因公出國(境)經費:根據市外辦安排的因公出國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2016年擬安排因公出國(境)團組0次,因公出國(境)0人,安排因公出國(境)費支出0萬元。
2、公務接待費:2016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33.6萬元。其中:外事接待費0萬元,國內公務接待支出33.6萬元,主要用于接待其他地區檢察院前來參觀學習等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16年初公務用車保有量15輛,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2.5萬元,比上年下降2.23%。其中:公務用車購置支出0萬元(含購置稅等附加費用)。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52.5萬元,車均運行費3.5萬元,主要用于執法辦案等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支出。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和省補資金。
2、專戶資金: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3、用支出戶結余收入彌補收支差額:指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專戶資金”、“其他收入”、“上年結轉”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支出戶結余彌補本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4、其他收入:財政間隙資金、負債資金,不包括社保基金。
5、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6、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行政運行事務(項):指反映行政單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反映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執行監督(項):指反映用于法律專家為我院辦案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獎勵群眾提供舉報線索等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控告申訴(項):指反映用于舉報線索的收集整理,舉報人、控告申訴人的接待安置等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事業運行(項):指反映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指反映其他方面的檢察支出。
14、教育支出(類)進修及教育(款)培訓支出(項):指反映培訓再教育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