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4-30 14:17
信息來源:浙江省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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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局關于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業務的通知》(銀宏審〔2019〕10號),浙江省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自律機制(以下簡稱“自律機制”)各成員單位共同商議,制定以下具體實施方案,浙江自貿區銀行可根據方案要求為符合標準的企業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幣結算等服務。
一、浙江自貿區優質企業(不含油品結算企業)認定標準
同時滿足以下標準的企業認定為“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以下簡稱“優質企業”),由自律機制組織各成員銀行評估,并征詢相關監管部門意見后發布名單(名單模板見附件1):
(一)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轉口貿易、退款除外)
1.在浙江自貿區內注冊成立并正常生產或經營一年(含)以上。
2.必須是以實體生產或經營為主業的企業(包括為集團內實體企業服務的財務公司),不包括房地產企業、政府平臺企業為主業的企業,優先支持跨境人民幣結算規模大、筆數多的制造業企業或其產業鏈上下游企業。
3.企業有運作良好的內控管理機制,能夠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交易單證等真實性證明資料,并愿意配合經辦銀行、自律機制或人民銀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實工作。
4.守法自律,近一年無實質性違反或故意規避跨境人民幣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法規、國家“三反”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情形;未被納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B、C類企業;未涉嫌大規模跨境投機套利活動。
5.長期、穩定地使用跨境人民幣結算,原則上延續時間達到一年(含)以上,經常項下累計國際收支申報筆數達到20筆(含)以上,或跨境人民幣結算累計規模達到2000萬(含)以上。
6.鼓勵優先支持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直接投資等項下長期穩定合規地使用人民幣結算的企業。
(二)資本項目
1.注冊地在浙江省內,具備真實的試點業務需求;
2.除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以外的非金融企業;
3.誠信度高、守法合規情況好。若為合資企業或返程投資,其國內投資主體近一年無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記錄)。未被列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
4.具備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其他類
如不完全滿足上述標準,但確屬優質企業的,銀行可在做好盡職調查的前提下書面上報自律機制,由自律機制組織進行綜合評估并征詢相關監管部門意見后確定是否準入。
二、浙江自貿區“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認定標準
對于油品進出口貿易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油品轉賣貿易,銀行可對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推薦為“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可信企業”,經跨境人民幣自律機制工作小組認定后并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后發布。
1.在浙江省內注冊成立并開展油品貿易一年(含)以上。
2.未被納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B、C類企業;未涉嫌大規模跨境投機套利活動。
3.長期、穩定地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達到一年(含)以上,人民幣跨境結算累計規模原則上應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人民幣跨境結算金額原則上應達到其全部跨境結算總量的10%(含)以上。
4.企業能夠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交易單證等真實性證明資料,并愿意配合經辦銀行、自律機制或人民銀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實工作。
三、浙江自貿區優質企業(含油品貿易結算優質企業)高水平便利化主要內容
(一)試點范圍
1.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轉口貿易、退款除外);
2.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資金在境內的支付使用,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含全口徑跨境融資及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模式下外債)、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
(二)便利措施
1.各經辦銀行辦理優質企業首筆業務前,應向優質企業發送《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告知書》(見附件2),并留存優質企業簽署的《承諾書》(見附件2),要求企業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幣結算交易單證等真實性證明資料至少5年,便于必要時進行事后查核(企業告知書見附件2)。留存的交易單證、資料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規的電子形式。
2.辦理具體業務時,各經辦銀行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直接辦理上述試點范圍內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無需審核其他材料。企業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3. 各經辦銀行在保證支付安全和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憑企業提交的電子形式、加蓋有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的《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辦理業務,無需企業提供書面紙質材料。
4. 各經辦銀行應按照“展業三原則” 落實對客戶的盡職調查,審核企業資質和資金來源、用途是否真實、合規,并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報送相關賬戶、境內劃轉等信息。除人民銀行規定的報送信息外,還應按照外管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四、風險防控措施
(一)銀行準入條件
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服務的銀行,需有健全的內控制度、較高素質的從業人員、較豐富的業務經驗以及充分的風險防范措施,切實履行“三反”義務,近三年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業務過程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日常監測
經辦銀行應在日常對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進行監測和分析,發現異常和可疑情形,尤其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及時加強業務核查或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并及時報告自律機制和相關監管部門。
(1)出現與企業日常經營范圍、自身實力、經營特征明顯不符的突發性大額業務;
(2)出現與企業日常經營特征、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的大額或高比例預收、預付款項或相關融資,突然大規模開展轉口貿易結算或融資;
(3)一段時期內的跨境收付規模、結算期限等與其歷史狀況出現大幅偏離;
(4)企業跨境交易項目或生產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企業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
(5)未能妥善留存人民幣跨境結算交易單證等真實性證明資料的;
(6)在銀行抽查或回訪工作中不予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
(7)被列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名單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B、C類企業名單;
(8)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其他監管部門查處或進行風險提示;
(9)涉嫌違反國家“三反”規定或其他法規政策,涉嫌大規模跨境投機套利行為;
(10)其他異常可疑情況。
經辦銀行或自律機制應在發現以上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采取措施核實并評估異常和可疑情形,將涉嫌違規企業或不再滿足優質企業標準的企業從名單中移除,并由自律機制將剔除名單的企業予以發布。若涉及商業競爭、商業秘密等因素,經辦銀行也可先報告相關監管部門,由相關監管部門隱去具體經辦銀行信息后再通知自律機制。經辦銀行發現異常后的核實工作應當留痕備查。
(三)事后抽查
銀行應事后隨機抽查優質企業的跨境人民幣結算交易單證、資料等,或對企業進行現場回訪,也可兩種方式組合使用,了解相關跨境人民幣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抽檢通知書、單證抽查記錄表及現場回訪記錄單見附件3、4和5),抽查相關記錄由經辦銀行留存。
抽查業務比例和抽查范圍:各銀行對貨物貿易(含預收預付貨款)、服務貿易收入的抽查比例下限為結算金額的5%;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支出抽查比例下限為結算金額的5%;其他便利化業務抽查比例下限為結算金額的5%;各銀行對資本項目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企業及業務風險狀況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下限為結算金額的5%。經辦銀行發現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
各銀行可根據本行實際情況,確定本行具體抽查比例。自律機制、相關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形勢變化,調整抽查比例下限。抽查或回訪頻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而定,至少每半年實施一次,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每季度實施一次。
(四)企業共享和動態調整
1.優質企業名單為銀行間共享名單,相關便利化措施適用于本地區自律機制各成員單位。
2.自律機制按年度組織各銀行對優質企業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對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由自律機制將其移出優質企業名單。自律機制每年1月底前完成名單更新發布,也可基于銀行或企業申請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意見,臨時開展評估和動態調整,并及時發布更新后的優質企業名單。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