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4-30 14:22
信息來源:浙江省銀行外匯與跨境人民幣展業自律機制
訪問次數:
一、業務定義
本通知所指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指企業根據買賣合同,將油品在境內外交易對手之間進行交易并采用跨境人民幣進行結算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油品進出口貿易: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含境外企業通過NRA賬戶)開展的油品進出口貿易;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油品轉賣,即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含境外企業通過NRA賬戶)之間開展的油品貿易,且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
(三)油品轉口貿易,即境內企業從境外企業(含境外企業通過NRA賬戶)購買油品,隨后向另一境外企業(含境外企業通過NRA賬戶)轉售該油品,而貨物未進出我國;
(四)其他形式的油品貿易:不屬于上述三種類型的油品跨境貿易,具體形式及管理要求由自律機制工作小組表決通過后確定。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
(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印發);
(三)《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銀發〔2010〕79號);
(四)《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
(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
(六)《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號);
(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號);
(八)《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號);
(九)《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號);
(十)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試點銀行條件
(一)應為在浙江自貿區內(含舟山全境)開展業務且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機構;
(二)已建立完備的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制度及內控規范,具有通用國際航行船舶及提單查詢能力,跨境反洗錢風險防控制度完備且能有效執行;
(三)近兩年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辦理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前,符合上述條件的銀行應制定相應的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管理細則,并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四、試點企業條件
(一)“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可信企業”認定標準
對于油品進出口貿易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油品轉賣貿易,銀行可對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推薦為“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可信企業”,經跨境人民幣自律機制工作小組認定后并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后發布。列入“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可信企業”可憑提交的《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支付信息清單,直接辦理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轉口貿易除外),企業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1.在浙江省內注冊成立并開展油品貿易一年(含)以上。
2.未被納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B、C類企業;未涉嫌大規模跨境投機套利活動。
3.長期、穩定地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達到一年(含)以上,人民幣跨境結算累計規模原則上應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人民幣跨境結算金額原則上應達到其全部跨境結算總量的10%(含)以上。
4.企業能夠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交易單證等真實性證明資料,并愿意配合經辦銀行、自律機制或人民銀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實工作。
(二)辦理“油品轉口貿易”相關企業準入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由準入銀行向跨境人民幣自律機制工作小組進行推薦,經集體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油品轉口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1.企業具備進、出口經營權,依法在浙江省內注冊登記,實繳資本達到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2.企業應具備相應油品貿易資質,其自身或其關聯企業具有一年(含)以上的大宗商品轉口貿易經營記錄;
3.企業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良好,在各家銀行機構無不良授信記錄,企業或其母公司在近三年內未因重大違規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三)辦理“其他形式的油品貿易”企業條件由自律機制工作小組后續協商確定并另行發布
五、審核材料
(一)辦理進出口貿易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油品轉賣等業務時,應審核以下材料
(1)《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付款/收款說明》;
(2)《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3)合同或發票或報關單或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4)其他貿易背景真實性佐證材料。
對于納入“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可信企業”名單的,可實施便利化的審核政策,憑提交的《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包含報關單號碼/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號碼的收支業務明細清單,直接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發現異常情況,暫停實施便利化措施,要求企業提交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審核相關材料,確認相關業務真實合規后,恢復便利化政策;無法說明并證明合規的,經辦行應立即中止便利化措施,待持續跟蹤一段時間,確認業務真實合規后,方可恢復,否則取消企業試點資格。
(二)辦理“油品轉口貿易”時,應按照結算方式審核以下材料
1.付款(電匯)
(1)油品貿易背景承諾書;
(2)《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
(3)《境外匯款申請書》;
(4)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
(5)發票;
(6)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無提單放貨保函等替代單據;
(7)對應的收款業務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先收后支模式)。
2.付款(托收及信用證)
(1)油品貿易背景承諾書;
(2)《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
(3)《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4)托收及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其他貿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發票、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全套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無提單放貨保函等替代單據;
(5)對應的收款業務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先收后支模式)。
3.收款(電匯)
(1)油品貿易背景承諾書;
(2)《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
(3)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
(4)發票;
(5)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無提單放貨保函等替代單據;
(6)對應的付款業務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先支后收)(其中先支方式為電匯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托收及信用證支出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4.收款(托收及信用證)
(1)油品貿易背景承諾書;
(2)《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
(3)托收及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其他貿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全套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無提單放貨保函等替代單據;
(4)對應的付款業務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先支后收)(其中先支方式為電匯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托收及信用證支出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5.其他提單替代單據
(1)無提單放貨保函(LOI)
具有索賠權的協議書,在油品貿易中作為運輸單據的替代品,基本涉及內容主要包括:
①受益人保證單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②受益人有權處置貨物和單據;
③所述貨物已按基礎合同約定運輸轉交至買方;
④申請人在受益人違約情況下無條件獲取補償損失的權利;
⑤本單據所受法律管轄的范圍;
(2)權利擔保(WOT)
WOT作為賣方對商品所有權的擔保,基本涉及內容主要包括:
①陳述已經出售并轉讓貨權的事實,并保證有權轉讓并交付貨物;
②承諾承擔所有申請人由于貨物或者單據所有權導致的損害賠償、成本和費用;
③本單據所受法律管轄的范圍;
④WOT的失效條件。
(3)燃油交貨單(BDN)
境外船供油業務中作為燃料油加注的油品交割憑證提交,基本涉及內容主要包括:
①燃料油加注業務的境內中間商保證單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②境外實際供油商的名稱;
③受油船名及國際海事組織頒發的IMO代碼;
④加注燃料油的品名及數量;
⑤燃料油加注所在港口和加注日期;
⑥燃料油加注雙方(實際供油船和受油船)的船舶簽章;
6.其他要求
銀行應根據業務實際和自身風險控制的需要對相關背景材料進行貿易真實性核查,如認為上述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仍不足以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可要求企業提交其它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憑證或單據。
(三)對于“其他形式的油品貿易”, 應提供的貿易單據由自律機制工作小組后續協商確定并另行發布
六、審核及操作要點
(一)銀行應嚴格落實“展業三原則”要求,對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做好真實性審核,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經營范圍、股權結構、交易模式、交易對手、交易記錄等要素進行調查,了解客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對于油品轉口貿易,同一筆收付款應在同一家銀行同一網點采用同一幣種辦理結算。為控制業務風險,防范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套利行為,不支持上、下游交易對手全為關聯企業的油品轉口貿易。
(二)銀行和企業在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辦理過程中,應依法履行有關國際收支申報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義務。各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資金收付等信息。辦理油品轉口貿易時,申報交易附言為:轉口+貨權憑證編號。如存在一張提單在多家銀行敘做業務,申報交易附言為:轉口+貨權憑證編號+貨物總量+申報銀行交易數量。
(三)對于同一貨物項下收支差額超過20%(不含)的,或者收支間隔日期超過90天(或合理周期)的油品轉口貿易,企業應提交情況說明,銀行應嚴格審核業務資料,并通過審核客戶主體信息、業務辦理歷史數據等方面加強審核,必要時可暫停為相關企業辦理收支業務。銀行應采取有效手段,通過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網站等核實轉口貿易涉及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倉單的真實性、一致性和是否違規重復使用。
(四)單據審核上,重點關注合同是否存在與實際貿易背景相沖突的情況,如合同規定的成交價和公開市場上公允成交價格存在顯著偏差等情況。銀行應注意審核物權憑證背書的連續性。銀行在辦理收付款業務后,在合同、發票、運輸單據(含替代提貨單據)等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款日、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后復印留存,不得為已簽注過的正本提單(申報銀行交易數量小于貨物總量除外)辦理油品貿易跨境金融業務。
(五)銀行需在油品轉口貿易銀行機構臺賬信息表(見附件)中逐筆登記貨物單據信息,并于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報送當地人民銀行。浙江省級自律機制和試點銀行不定期對名單企業(包括可信企業名單)和業務整體情況進行抽查或評估,對于存疑企業建立黑名單,三年內暫停相關業務辦理。
七、風險提示
(一)密切關注企業可持續經營狀況。結合企業在本行業務辦理情況,對存在短時間內業務增長過快、與注冊資金嚴重偏離、收支時間間隔過長、利潤過高或負利潤等異常現象的企業,應予以重點監測。
(二)密切關注企業交易對手及交易記錄。對收支差額明顯不合理、過于頻繁交易的企業作重點監測,銀行可通過現場核實等方式加強真實性審核,并妥善保管核實檔案,以備自查或監管部門核查、檢查。對于關聯企業間辦理轉口貿易的,應注意防范關聯企業間無貿易背景、涉嫌洗錢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等行為。
(三)密切關注有關行業風險。銀行可建立國際商品價格跟蹤機制,了解企業的業務變化是否與國際市場變化相符。不定期走訪企業,了解企業的經營場地、人員數量等信息,分析企業的業務規模與經營能力是否匹配;通過行業協會、企業財務報表等渠道了解企業的出口是否有辦理過貿易融資。
(四)銀行為轉口貿易提供貿易融資時,應遵循融資幣種、金額、期限與商業合同的結算幣種、金額、期限大體一致的原則,不應提供融資期限與結算周期差異過大的貿易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