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7-30 11:12
信息來源: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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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許可效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規范告知承諾行政審批行為,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舟山市(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經濟與社會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提出涉企(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經營許可申請,實施許可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許可機關”)一次性告知其經營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續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申請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許可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本市(含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行政區域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涉企經營許可的,適用本辦法。
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經市級相關行政機關根據本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由市人民政府在門戶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對下列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一)無需現場核查的;
(二)需現場核查,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
第五條 舟山市“證照分離”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市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負責法治保障,市大數據局負責信息化支撐,市政務服務辦負責政務服務協調,各行政許可部門負責告知承諾許可事項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由許可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
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應當通過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網或者單設的服務窗口等予以公示。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許可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以下內容:
(一)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申請材料的名稱、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承諾內容的監管規則;
(六)許可機關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充分知曉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確認所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能在約定期限內滿足法定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
(三)自愿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表和承諾書,其他應提交的材料由許可機關根據許可事項予以確定,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予以公示。
許可機關應當從嚴控制申請人提交材料的類型和數量,采取承諾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補交等方式,精簡申請材料。
第十條 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選擇以告知承諾或者一般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提交材料符合規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受理,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公開被許可人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實施監管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監管機關”)應對其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方式、時間由各監管機關結合具體事項確定。
第十三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后,被許可人未能按照承諾約定時間、方式提交相關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限期提交或者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監管機關發現被許可人不具備法定條件實際營業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違法行為,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許可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在審查、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許可人)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在該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被許可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規定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因虛假承諾或者違反承諾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被許可人承擔。
第十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本市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動態化清單管理,建立科學評估機制。對實踐中發現實行告知承諾制存在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方利益較大潛在風險的行政許可事項,應及時從目錄庫中移除并同步做好向社會公告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