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8-2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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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18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9〕69號)等規定,我辦起草了《義烏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義烏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vplvclh.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義烏市賓王路378號行政七號樓1503辦公室;郵編:322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scjgcsk@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8月31日。
聯系人:應爽璐,聯系電話:0579-85300927。
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8月21日
義烏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18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9〕6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設2個獎項,其中“義烏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義烏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為鼓勵創新,推動質量強市建設,同時設立“義烏市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
“質量獎”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
“創新獎”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
第三條 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好中選優的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義烏市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定1次。“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創新獎”獲獎組織不超過2個。
第五條 “質量獎”、“創新獎”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評審。
第六條 鼓勵我市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以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成立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
市評委會由市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市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兼任,其他成員單位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市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評審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
第八條 市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并提交市政府審定發布;
(三)審定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四)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九條 市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做好申報與評審過程的組織、協調以及對組織的指導工作;
(三)建立評審員專家庫,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
(五)承辦市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依據評審標準進行的評審工作由評審組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報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名單;
(二)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對申報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評審組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員應具有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嚴守評審紀律,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二條 “質量獎”、“創新獎”申報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義烏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質量基礎工作扎實,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2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對數字經濟新興產業、生命健康產業和農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品牌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1.最新納稅信用等級A類;
2.建設行業近2年市信用網信用評價等級每季度均達到B類及以上、近2年獲得“義烏市商城杯”及以上優質工程獎項目3項以上、近2年建設系統信用評價等級每季度均為A級;
(六)農業企業生產的產品需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任意一項認證;
(七)工業企業上年度畝產效益綜合評價B1類及以上;
(八)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勞動糾紛、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國外通報和退貨,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九)工礦企業達到安全生產三級標準化要求。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通告。由市評審辦向各鎮(街道)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告。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義烏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至市評審辦。對“品字標”品牌企業優先推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市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由組織確認,最終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名單。對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應當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第十六條 部門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市信用中心對資料評審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評審,市評審辦根據各部門的評審意見及信用積分等各項評價結果,計算部門評審得分。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組織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意見提交市評審辦。
第十八條 審查表決。市評審辦根據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及現場評審報告等各項評價結果,綜合部門評審得分情況,計算評審總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名單,將組織的相關材料提交市評委會審查,市評委會組織由評委會成員、上年度五十強企業代表或行業協會代表組成的評議組人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初選授獎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社會公示。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對初選授獎的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市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審定批準。市評委會審查后,確定擬授獎組織名單,提請市政府審定批準。
第五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由市政府進行表彰通報,并以適當形式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質量獎”獲獎組織每家獎勵100萬元人民幣;“創新獎”獲獎組織每家獎勵3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市市場監管局部門年度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評委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評審組成員與參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市評審辦報市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市級主要媒體上予以曝光,6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再次申報。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增強質量意識、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應當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與質量工作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義烏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評審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評審辦報市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并在市級主要媒體上予以曝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勞動糾紛、公共衛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義烏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義政辦發〔2018〕16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市評審辦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