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1-513109
金華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
金華市
2021-09-30
主動公開
有效
發布時間:2021-10-0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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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機制適用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的發布協調工作。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可參照本機制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產生時應依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需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由牽頭組織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
第七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公開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政府信息產生機關應當在信息制作時書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涉及上級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
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條 行政機關開展信息發布協調應當遵守政府信息發布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前發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有違反本機制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