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1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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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農經發〔2015〕6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和平等協商”原則,通過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獲得的農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 義烏市人民政府是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的發證機關,市農業農村局是負責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承擔日常管理運行,及時記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發證及其變更有關情況。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發證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的申請人為流入耕地面積100畝以上、流轉合同規范、流轉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農村流轉土地的受讓方。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申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
第五條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應當由受讓方自愿提出申請,并征得出讓方同意。
受讓方為流入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讓方為流出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承包農戶,或者依法擁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 受讓方申請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申請辦理的,應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轉費支付憑證;
(五)出讓方同意辦理登記的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發證的辦理程序:
(一)由申請人向流轉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材料;
(二)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審查,并在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
(三)市農業農村局將審核通過、公告無異議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造冊;
(四)報市人民政府核準發證。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收到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材料后,經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在義烏商報發布公告,公告期為7個工作日。
公告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農業農村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登記造冊。
公告期內,利害關系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書面申請復查。市農業農村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復查完畢,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告期限、復查期限不計入審核、登記辦理期限。
第九條 申請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已登記發證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后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一)受讓方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土地流轉面積或者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土地流轉期限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的有關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
(三)發生變更事實的有關材料。
變更登記程序按照本辦法登記程序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是市人民政府確認受讓方享有經登記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憑證。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期限屆滿權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書破損的,可以申請換發。換發時交回原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書。
第十四條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書遺失的,在義烏商報上刊登遺失作廢的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補發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書注明“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交回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
(一)農村土地流轉雙方解除流轉合同的;
(二)因依法征收、征用導致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交回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的其他情形。
交回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應當加蓋“作廢”章予以注銷。應當交回而未交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視同作廢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的,應當撤銷原登記,收回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或者公告作廢。
騙取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的,其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七條 換發、補發、收回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和撤銷登記的相關事項內容,應當及時記載于登記簿。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與信息化建設,保障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工作有效實施。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崗位知識。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發證的,可以向上級行政管理機關申訴。收到申訴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向申訴人反饋調查結果。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樣式,由市農業農村局統一組織印制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表、登記簿和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