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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1-1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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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義烏市信用中心(以下簡稱信用中心),住所為浙江省義烏市江東中路369號10樓號。
第三條 信用中心是經中共義烏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由義烏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金融辦)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信用中心開辦資金6萬元,由金融辦出資。
第五條 信用中心宗旨:為我市信用體系建設服務。
第六條 信用中心業務范圍:信用建設工作的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規劃、制度文件、標準規范的研究起草;信用平臺、信用網站及移動端等建設、維護和管理;信用信息歸集、整理、評價、發布、使用、管理、服務;信用應用工作的推動。
第七條 信用中心行業管理部門為金融辦。
第八條 信用中心登記管理機關為義烏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信用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執行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條 金融辦作為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信用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信用中心黨組織負責人、主任、副主任;
(三)審查信用中心章程;
(四)監督信用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管理單位職責。
金融辦作為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信用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運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信用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信用中心提供穩定增長的運行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運行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信用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信用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金融辦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制訂并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引導支持信用中心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能力,保障信用中心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信用中心實施行業評估和監督。
第十二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信用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信用中心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信用中心宗旨,維護信用中心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信用中心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四條 信用中心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信用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五條 信用中心建立健全黨支部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支部切實有效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信用中心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信用中心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并將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支部內通報,聽取黨支部的意見建議,接受黨支部的監督。
第十七條 信用中心黨支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信用中心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八條 信用中心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設書記1名,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是黨支部工作第一責任人。信用中心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第十九條 信用中心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二十條 信用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信用中心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決策、重大財務收支和依法行政有關重要事項。
主任辦公會議集體決策程序:信用中心領導班子對信用中心事業發展重大問題的決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課題—調查研究—擬定方案—征求意見—班子決策—監督實施”的科學民主化程序。
主任辦公會議重大決策前廣泛征求信用中心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主任辦公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在核定的職數內,由舉辦單位按照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 信用中心視情設置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六條 信用中心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信用中心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信用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1-2次,由工會召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參加方可舉行會議,會議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職工代表同意。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中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并審議主任工作報告、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并監督落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關的重大事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審議上一屆(次)中心職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檢查監督職代會決議、代表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心領導班子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
(六)討論其他需要經職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
(七)職代會閉會期間,遇重大事項需要征求職代會意見時,可臨時召集職代會對所議事項征求意見并進行符合職代會規定的有效表決。
第二十八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信用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
第二十九條 信用中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信用中心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信用中心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三十二條 信用中心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信用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信用中心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信用中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信用中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信用中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信用中心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信用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四)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
(五)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六)章程核準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信用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信用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條 信用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主任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報舉辦單位、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信用中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是信用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信用中心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信用中心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信用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