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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1-0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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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與管理, 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 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 江蘇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義烏市殯儀館。
義烏市殯儀館(以下簡稱殯儀館)住所為浙江省義烏市義浦 路 265 號。
第三條 殯儀館是經中共義烏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由 義烏市民政局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殯儀館開辦資金 1898.00 萬元,由義烏市財政局出 資。
第五條 殯儀館宗旨:提供相關殯葬服務。
第六條 殯儀館業務范圍:全市殯葬服務;全市公墓、骨灰 存放堂的業務指導;殯葬文化研究交流;
第七條 殯儀館業務主管部門為義烏市民政局。
第八條 殯儀館登記管理機關為義烏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殯儀館的權力與義務:
執行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 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 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條 義烏市民政局作為舉辦單位的權力:
(一)提出殯儀館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殯儀館黨組織負責人、主任、副主 任;
(三)審查殯儀館章程草案;
(四)監督殯儀館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管理單位職責。 義烏市民政局作為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殯儀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運行, 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殯儀館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殯儀館工作開展提供相關資源,必備的保障條件和 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殯儀館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殯儀館的發展;
(四)保障殯儀館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殯儀館實施行業評 估和監督;
第十一條 義烏市民政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力與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制定并實施行業發 展戰略、規劃、政策,引導支持殯儀館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 能力,保障殯儀館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殯儀館實施行業評估和 監督。
第十二條 職工的權力: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 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 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殯儀館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 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 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權力。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殯儀館各項制度規 定;
(二)踐行殯儀館宗旨,維護殯儀館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殯儀館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 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 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 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四條 殯儀館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 圍繞服務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 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 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 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 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五條 殯儀館建立健全黨支部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 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支部切實 有效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殯儀館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 構。殯儀館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 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并將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支部內 通報,聽取黨支部的意見建議,接受黨支部的監督。
第十七條 殯儀館黨支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 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殯儀 館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八條 殯儀館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 結合的制度。設書記 1 名,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是黨支部工作 第一責任人。義烏市殯儀館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 崗雙責”。
第十九條 殯儀館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 所和活動經費。
第二十條 殯儀館設主任 1 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 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 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殯儀館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
(一)重大事項決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分配使用; 主任辦公會議集體決策程序:
(一)議題確定。
(二)議題討論。
(三)表決。 主任辦公會議重大決策前廣泛征求殯儀館工作人員和服務 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主任辦公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 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 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在核定的職數內,由舉辦單位按照權 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 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 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 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 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己嗽u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 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 殯儀館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 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
內設共 4 個科室,主要職責分別為:
辦公室:主持本單位日常工作;具體辦理人事、文秘工作; 撰寫有關簡報、工作計劃、總結等各種材料,起草各項規章制度、 科室之間協調;管理各種檔案材料;考核考勤工作;財務工作; 陵園管理;完成上級交辦事項。
服務科:喪葬用品出入、庫管理;喪葬用品銷售;禮廳、守 靈堂安排、布置及安全管理;銷售報表統計、制作、庫存預警; 火化手續辦理及費用結算;完成交辦事項。
外勤科:從事遺體接運、骨灰送回、儀容棺上門服務;車輛 調度、保養、車容衛生;冷藏遺體信息登記、派車憑證打??;接 聽業務電話兼安全值班總值。
內勤科:遺體火化、骨灰斂裝;遺體穿衣整容化妝、整形、 修補;冷藏遺體安全管理;冷藏設備與火化設備維護。
第二十六條 殯儀館設置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各群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七條 義烏市殯儀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 表大會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的基本形式,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代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單位 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 1-2 次,由殯儀館工會 委員會召集,超過三分之二職工參加方可舉行會議,會議決議須 經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職工同意。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 權:
1、聽取和討論單位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 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崗位設置、獎懲處罰、 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評議監督單位領導成員及其他中層管理人員,對他們的 獎懲提出建議,
4、職代會有必要行使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 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殯儀館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 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購買服務、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 殯儀館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 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 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 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 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殯儀館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殯儀館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 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三十三條 殯儀館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 位宗旨,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 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殯儀館配備財務聯絡員,負責和上級主管財務 部門溝通對接。
第三十五條 殯儀館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 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 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 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殯儀館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殯儀館可 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 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殯儀館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 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 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殯儀館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 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 殯儀館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訂)意 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 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主任辦公會議或黨組織會 議審議;
(四)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
(五)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六)章程核準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殯儀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 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 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四十條 殯儀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殯儀館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條所列事項自行決 定解散的,應當由殯儀館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報舉辦單位、機構編制部門審查 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 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殯儀館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 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是殯儀館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 范。單位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 理。殯儀館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 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殯儀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