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1-379598
綜合政務/政務綜合類
通知
關于印發2021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義政辦發〔2021〕18號
2021-04-24
主動公開
有效
發布時間:2021-04-24
訪問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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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2021年度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1年度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決策事項 名稱 | 決策主體 | 決策承辦 單位 | 政策法律依據 | 履行程序要求 及時間安排 | 計劃完成時間 |
義烏市“十四五”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經信局 | 《關于印發義烏市“十四五”規劃編制目錄方案的通知》(義政辦發〔2020〕41號) | 4月,部門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行業協會和企業主意見; 5月,專家評審論證,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6月,提請市政府決策; 7月,公布規劃方案。 | 2021年7月 |
職業教育提質培優 深化產教融合實施方案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教育局 | 《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職業教育提質培優行動計劃(2020—2023年)》和《浙江省深化產教融合推進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 6—7月,啟動決策,開展調研,形成決策草案; 8月,部門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 9月,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10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1年10月 |
義烏市城鎮基準地價更新、標定地價體系建設、農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建設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自規局 | 《關于進一步規范浙江省基準地價更新管理的實施意見》(浙土資辦〔2014〕107 號)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部署開展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6號)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部署開展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 | 一、城鎮基準地價更新 3月底,完成初稿; 4月上旬,組織聽證會; 4月下旬,征求相關部門及各鎮街意見; 4月底,形成《義烏市城鎮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送審稿)》; 5月初,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5月下旬,提交市政府審定。 二、標定地價體系建設、農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建設 4月底,完成初稿編制; 6月中旬,組織聽證會; 7月初,征求相關部門及各鎮街意見; 7月底,形成《標定地價體系建設、農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建設(送審稿)》; 8月,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9月,提交市政府審定。 | 2021年10月 |
義烏市“十四五”礦產資源規劃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自規局 |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全面開展礦產資源規劃(2021—2025 年)編制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發〔2020〕8號) | 4月初,編制《規劃(草案)》 4月底,完成《規劃(征求意見稿)》; 5月,征求意見和論證; 7月,形成《規劃(送審稿)》,提交市政府審定。 | 2021年7月 |
促進商貿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商務局 | 《商務部等12部門關于提振大宗消費重點消費促進釋放農村消費潛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 4—6月,啟動決策,開展調研; 7月,形成決策草案; 8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意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9月,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10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1年11月 |
關于推進義烏市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文廣旅體局 | 國發〔2014〕31號 《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土資規〔2015〕10號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 3月,啟動決策,開展調研; 4月,形成決策草案; 5月,征求部門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旅游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6月,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6月,提請政府審定。 | 2021年6月 |
義烏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實施方案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衛健局 | 中共中央國務院、浙江省委省政府分別出臺的《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等 | 3月,啟動決策,開展調研; 4月,形成初稿; 5—7月,部門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醫療衛生機構組織或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8月,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12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1年12月 |
關于支持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暫用名)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市場發展委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40號) 《關于推動物流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意見》(發改經貿〔2019〕352號)等 | 4—7月,啟動決策,開展調研; 7月,形成決策草案; 8月,征求部門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意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9月,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10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1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