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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政府網
義法聯辦〔2021〕2號
2021-06-11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1-06-1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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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義烏市司法局代章)
2021年6月11日
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金華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金政辦發〔2018〕105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以下簡稱專家論證),是指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風險性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的專業性論證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未經專家論證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審議,不得決定實施。
起草單位應當保障專家依法、獨立、客觀地開展論證工作。
第六條 起草單位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邀請義烏市委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協助組織專家開展論證。
第七條 專家論證可以采用召開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提交論證書面意見等方式進行。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性質,必要時起草單位可以面向社會招標,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進行論證。
第八條 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起草單位確定論證事項;
(二)擬定專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三)確定論證專家;
(四)為論證專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五)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六)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意見建議;
(七)專家組編寫專家論證報告;
(八)起草單位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參加決策事項論證的專家應當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7名以上專家參加論證。
針對部分特殊論證事項,可通過在專業領域邀約、特聘等方式邀請國內外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條 論證專家應當從正反、利弊等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全面論證,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對公共財政、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
(五)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性、緊迫性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充分的研究時間。
第十二條 論證專家參與論證活動,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閱相關檔案資料,要求起草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二)經邀請可以列席相關會議;
(三)參與有關部門的論證調研活動;
(四)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獨立發表論證意見;
(五)按照有關規定或協議約定獲得報酬。
第十三條 論證專家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參與論證的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科學地進行論證,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
(三)自覺接受起草單位的監督管理;
(四)保守在論證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論證專家應當對出具的論證報告簽名確認,并對論證報告的科學性負責。論證專家對論證報告持異議的,在報告中應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見及理由。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采納論證專家意見,對未采納的專家論證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在提請合法性審查或市政府審議時,應當提交論證報告、采納情況說明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本制度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