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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政務/其他
通知
關于印發《2023年度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義政辦發〔2023〕10號
2023-03-27
主動公開
有效
發布時間:2023-03-28
訪問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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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2023年度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3年度義烏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序號 | 建議事項名稱 | 決策機關 | 承辦單位 | 法律政策依據 | 履行程序要求 | 計劃完成時間 |
1 | 義烏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公安局 | 《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金華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 1.2023年3月,完成調研,形成決策草案; 2.2023年4月,向部門征求意見,聽取部門意見,完成專家論證; 3.2023年5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完成社會風險評估; 4.2023年7月,合法性審查; 5.2023年10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3年11月 |
2 | 義烏市土地征收實施細則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自然資源和 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 1.2023年2—3月,到各鎮街、平臺調研,起草《義烏市土地征收實施細則》初稿; 2.2023年4月,《義烏市土地征收實施細則》初稿向各鎮街征求意見; 3.2023年5月,召開專家評審及論證會; 4.2023年6—7月,完成社會風險評估; 5.2023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形成《送審稿》; 6.2023年7—9月,修改完善《義烏市土地征收實施細則》; 7.2023年10月,合法性審查; 8.2023年11月,提交市政府決策,出臺《義烏市土地征收實施細則》。 | 2023年11月 |
3 | 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生態環境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 1.2023年6月,起草完成《征求意見稿》; 2.2023年7月,召集相關單位召開專家評審及部門論證會; 3.2023年8月,完成社會風險評估; 4.2023年9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形成《送審稿》; 5.2023年10月,合法性審查; 6.2023年11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3年11月 |
4 | 義烏市關于深化農業標準地改革實施意見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農業農村局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2〕41號) | 1.2023年2月,起草完成《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2023年4月,征求部門意見及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3.2023年6月,完成社會風險評估; 4.2023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形成《實施方案(送審稿)》; 5.2023年9月,合法性審查; 6.2023年10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3年10月 |
5 |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 義烏市人民政府 | 衛健局 |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金政辦發〔2022〕49號) | 1.2023年4月,起草完成《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2023年5月,征求部門意見,召開專家評審會,完成專家論證; 3.2023年6月,完成社會風險評估; 4.2023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形成《實施方案(送審稿)》; 5.2023年8月,合法性審查; 6.2023年10月,提交市政府決策。 | 2023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