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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
2024-02-06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4-02-0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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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及績效管理,現將《浙江省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浙江省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資金(以下簡稱“共富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及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1號)、《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8〕174號)、《浙江省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管理辦法》(浙民移〔2020〕112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共富項目資金,是指根據《浙江省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實施方案(試行)》(浙移扶〔2021〕31號),從年度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共富項目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符合申報條件的縣(市、區)按要求申報項目,經浙江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移民辦”)進行資格審核后,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結果,考慮項目申報的額度、項目評審綜合排名等因素確定各項目補助資金額度。
第四條 共富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是指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對共富項目資金開展的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權責統一、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移民辦組織開展,每年開展一次,現場復核、技術核驗等具體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以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績效管理為基礎,結合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標志性、開創性、突破性建設要求,設置項目決策、項目管理、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等5項一級指標、15項二級指標、30項三級指標。
(一)項目決策(16分)。設置民主決策和計劃管理2項二級指標;同時,設置履行村級民主決策程序、公開公示情況、申報材料規范性、實施方案規范性、項目前置審批、納入年度項目計劃管理等6項三級指標。
(二)項目管理(18分)。設置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信息統計等3項二級指標;同時,設置實施項目法人制、實行項目招投標制、實施項目監理制、落實專班或專人負責、市級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按時報送進度等信息情況等6項三級指標。
(三)產出指標(30分)。設置數量、質量、時效、成本4項二級指標;同時,設置受益移民人口、受益移民村、建設內容變化情況、項目驗收進展情況、項目補助資金完成率、配套資金到位情況等6項三級指標。
(四)效益指標(26分)。設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示范效應、可持續影響等5項二級指標;同時,設置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改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居住條件、可復制性、已建成項目良性運行情況等11項三級指標。
(五)滿意度(10分)。采取抽樣調查方式進行,對共同富裕示范項目實施總體滿意和基本滿意的移民(村民)占比。
第七條水庫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撥付情況進行監控,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提升管理質量和資金績效。
第八條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90分—80分(含)為良,80分—60分(含)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項目補助資金使用出現以下重大違規情形的,評定為不合格。
(一)截留、挪用、擠占、轉移或出借補助資金;
(二)弄虛作假,套取或騙取補助資金;
(三)招投標工作中出現串標、圍標等嚴重問題;
(四)其他重大違規情形。
第十條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于下一年度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分配。評價結果為優的,在因素法分配資金時,項目所在縣(市、區)“重點工作”系數增加0.1的系數值;評價結果為良的,系數值不增也不減;評價結果為合格或不合格的,扣減0.1的系數值;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項目所在縣(市、區)下一輪申報資格。同時,建立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制,將績效評價結果通報至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移民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