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4-559591
義烏市司法局
2024-06-19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4-06-1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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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結合我市實際,修訂了《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義烏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www.vplvclh.cn/col/col1229129481/index.html,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金華市義烏市稠江街道香山路391號義烏市司法局,郵編:322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ywflyz85311148@126.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6月30日。
聯系人:吳小凡 聯系電話:85313092
附件:1. 《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
2. 《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起草說明。
義烏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1:
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總體要求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中心派遣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的行為。
(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應當以維護受援人合法利益為核心,綜合考慮案情與服務對象,法律援助人員的資質、專業特長及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受援人意愿和便利度,辦案機關(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等因素,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利、保證質量、節約成本的原則。
(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實行法律援助中心選派和受援人自主選擇相結合。選派采用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輪候方式,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可以指派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公職律師等)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應當向法律服務機構送達《指派通知書》。
(四)法律援助中心應當采取公開招募和法律服務機構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錄用法律服務人員建立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采取開放式,并動態調整。法律援助中心依據法律服務人員專業特長、個人意愿等因素,建立勞動爭議、交通事故、行政、刑事、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軍人軍屬、外國人等若干法律援助專業人員資源庫。
二、人員管理
(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品行良好;
2.持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疑難復雜或者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法律援助承辦人,應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3.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熱心公益;
4.近三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5.近三年內未出現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或者未曾被清退出法律援助資源庫的。
(六)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名單向社會公開,方便受援人自主選擇。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加強動態監管,定期考核,及時更新,施行優勝劣汰,優化法律援助人員隊伍。
三、規則運用
(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應當規避以下利益沖突情形:
1.承辦人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2.承辦人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案件,其近親屬是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4.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不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人員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浙江省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規定的其他利益沖突情形。
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時,原則上指派不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法律服務機構、承辦人發現利益沖突情形,應當及時報告法律援助中心。
(八)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或者收到通知辯護公函的當日指派承辦人,特殊情形最遲不超過3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一般采用以下規則:
1.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人員名單中選擇承辦人的,一般應當根據受援人的意愿,將案件指派給其選擇的承辦人;
2.人民法院一審(含)以前,同一受援人的同一案件提供多個階段法律援助的,優先指派給同一承辦人;
3.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行政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等專業類別案件,優先指派法律援助專業人員資源庫人員;
4.當日值班和提供公益法律服務的人員優先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當日值班人員接待的當事人所申請的或者當日網上申請的法律援助案件,優先指派給該值班人員;
5.法律服務機構代為接收的法律援助案件,優先指派給該法律服務機構;
6.村(社區)法律顧問引導的法律援助案件,優先指派給該村(社區)法律顧問;
上款情形以外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法律援助資源庫名單輪候指派。對于案件質量評估分數高、辦案效果好、結案及時認真、踴躍參加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公益活動、積極撰寫典型案例以及積極接受疑難復雜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適當提高指派數量。
(九)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根據案件類型、難易程度、辦案機關(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人:
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承辦人;
2.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承辦人;
3.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優先指派與被害人同性別的承辦人;
4.家庭暴力案件,優先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法律業務的承辦人;
5.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或者外國人的案件,優先指派具有相應業務技能的承辦人;
6.土地承包、林權糾紛、偽劣農業生產資料侵權糾紛、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等涉農案件,除需要回避或者不適宜介入的情形外,優先指派受援人所在村(社區)的法律顧問;
7.群體性案件應當根據受援人數量和可用法律援助人員數量等因素決定指派承辦人員的數量。
(十)疑難復雜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經集體研究后指派承辦人。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變更指派:
1.承辦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受援人向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更換承辦人的;
2.受援人與承辦人就法律關系確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重要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確需更換承辦人的;
3.承辦人與案件存在利益沖突的;
4.承辦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承辦,請求另行指派的;
5.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受援人,拒絕承辦人為其提供辯護,辦案機關另行通知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或承辦人申請更換承辦人的,法律援助中心應在5日內決定是否變更指派。
決定更換承辦人的,法律援助中心應在3日內將新的承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并函告辦案機關;原承辦機構應與受援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代理/辯護協議,原承辦人應在3日內與更換后的承辦人辦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續。
(十二)法律援助設區市域內通辦案件,按照市域內通辦相關規定辦理。
四、責任追究
(十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暫停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情節嚴重的,清退出法律援助資源庫,構成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1.利用法律援助影響力承攬業務的;
2.不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法律援助案件的;
3.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整改不到位的;
4.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等級不合格的,或一個年度內有兩個及以上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等級為合格及合格以下的;
5.被受援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6.受到執業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
7.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8.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9.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的;
10.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11.其他嚴重損害法律援助聲譽的行為。
五、其他
(十四)刑事通知類案件的接收與指派應當通過浙江省政法辦案一體化平臺和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臺進行流轉,完成法律援助協同,涉密等特殊情況除外。
(十五)本制度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結合我市實際,修訂完善《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法律援助法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的權限,為確保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通過規范指派規則,優化指派方式,不斷將廉政風險防范關口前移,提升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及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司法部令第148號)《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導規則(試行)》(浙司〔2024〕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關規定制定。
三、主要內容
《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共五個部分,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人員管理、規則運用、責任追究和其他。
(一)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概念、指派原則、指派方式以及法律援助資源庫組成形式。
1.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概念。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派遣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的行為。
2.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原則。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利、保證質量、節約成本的原則。
3.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實行法律援助中心選派和受援人自主選擇相結合方式。選派采用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輪候方式,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可以指派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公職律師等)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4.明確法律援助資源庫組成形式。采取公開招募和法律服務機構推薦相結合方式,擇優錄用法律服務人員建立法律援助資源庫,并進行動態調整。同時,依據法律服務人員專業特長、個人意愿等因素,建立若干個法律援助專業人員資源庫。
(二)第二部分“人員管理”。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以及人員管理舉措。
1.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條件。共五項,要求同時滿足。
2.明確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律援助人員的管理舉措。包括人員名單公開及動態監管等。
(三)第三部分“規則運用”。明確案件指派過程中應當規避的利益沖突情形、案件指派的一般規則、特殊案件的指派規則和集體研究、變更指派的情形和具體要求以及市域內通辦案件的指派要求。
1.明確案件指派過程中應當規避的利益沖突情形。共五項,同時規定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時,原則上指派不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發現利益沖突情形及時報告要求。
2.明確案件指派的一般規則。在受援人自主選擇等7種優先指派情形外,采取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輪候形式指派案件,同時規定對于案件質量評估分數高、辦案效果好、結案及時認真、踴躍參加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公益活動、積極撰寫典型案例以及積極接受疑難復雜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適當提高指派數量。
3.明確特殊案件的指派規則和集體研究制度。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7類案件,根據案件類型、難易程度、辦案機關(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人。對于疑難復雜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經集體研究后指派承辦人。
4.明確變更指派的情形和具體要求。出現承辦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受援人向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更換承辦人等5種情形時,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變更指派。同時規定變更指派的時間要求、工作流程及移交手續等。
5.明確市域內通辦案件的指派要求。規定法律援助設區市域內通辦案件,按照市域內通辦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四部分“責任追究”。明確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違法、違規情形的責任追究。規定對于出現利用法律援助影響力承攬業務等11種情形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暫停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情節嚴重的,清退出法律援助資源庫,構成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第五部分“其他”。明確刑事通知類案件的接收與指派應當通過浙江省政法辦案一體化平臺和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臺進行流轉,完成法律援助協同,涉密等特殊情況除外。明確制度修訂完成后的施行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