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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義烏市司法局
2024-08-12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4-08-0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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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義烏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指派制度》)修訂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的權限,為確保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通過修訂《指派制度》,進一步細化指派規則,優化指派方式,不斷規范法律援助指派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導規則 〉的通知》(浙司〔2024〕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法律援助服務規范進行修訂。
三、修訂內容
《指派制度》共五個部分,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人員管理、規則運用、責任追究和其他。
(一)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概念、指派原則、指派方式以及法律援助資源庫組成形式。
①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概念。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派遣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的行為。
②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原則。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利、保證質量、節約成本的原則。
③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實行法律援助中心選派和受援人自主選擇相結合方式。選派采用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輪候方式,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可以指派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公職律師等)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④明確法律援助資源庫組成形式。采取公開招募和法律服務機構推薦相結合方式,擇優錄用法律服務人員建立法律援助資源庫,并進行動態調整。同時,依據法律服務人員專業特長、個人意愿等因素,建立若干個法律援助專業人員資源庫。
(二)第二部分“人員管理”。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以及人員管理舉措。
1.明確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條件。共五項,要求同時滿足。
2.明確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律援助人員的管理舉措。包括人員名單公開及動態監管等。
(三)第三部分“規則運用”。明確案件指派過程中應當規避的利益沖突情形、案件指派的一般規則、特殊案件的指派規則和集體研究、變更指派的情形和具體要求以及市域內通辦案件的指派要求。
1.明確案件指派過程中應當規避的利益沖突情形。共五項,同時規定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時,原則上指派不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發現利益沖突情形及時報告要求。
2.明確案件指派的一般規則。在受援人自主選擇等7種優先指派情形外,采取法律援助資源庫人員輪候形式指派案件,同時規定對于案件質量評估分數高、辦案效果好、結案及時認真、踴躍參加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公益活動、積極撰寫典型案例以及積極接受疑難復雜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適當提高指派數量。
3.明確特殊案件的指派規則和集體研究制度。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7類案件,根據案件類型、難易程度、辦案機關(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人。對于疑難復雜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經集體研究后指派承辦人。
4.明確變更指派的情形和具體要求。出現承辦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受援人向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更換承辦人等5種情形時,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變更指派。同時規定變更指派的時間要求、工作流程及移交手續等。
5.明確市域內通辦案件的指派要求。規定法律援助設區市域內通辦案件,按照市域內通辦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四部分“責任追究”。明確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違法、違規情形的責任追究。規定對于出現利用法律援助影響力承攬業務等11種情形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暫停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情節嚴重的,清退出法律援助資源庫,構成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第五部分“其他”。明確刑事通知類案件的接收與指派應當通過浙江省政法辦案一體化平臺和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臺進行流轉,完成法律援助協同,涉密等特殊情況除外。明確制度修訂完成后的施行時間要求。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義烏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579-8531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