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4-57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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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義政辦發〔2024〕29號
2024-09-27
主動公開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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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擬提請以市政府或者市府辦名義出臺的、冠以“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出臺的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重大政策措施”),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起草單位在起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規定的審查標準和內容,自行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初審時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擬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還應當按照《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第三方機構評估,并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三、起草單位擬提請審議、提請出臺或請求冠以“經市政府同意”由起草單位出臺重大政策措施,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公平競爭審查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代擬稿)以及援引依據標注。
(二)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
(三)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及采納情況,針對涉及公眾利益內容提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意見。
(五)證明重大政策措施符合審查標準或者適用例外規定的相關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單位不得以會簽、征求意見、要求派員參加會議等方式,代替由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的公平競爭審查。
四、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起草單位提交的公平競爭審查函及相關材料后,應對材料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符合要求的,轉入審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單位補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
五、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一般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可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利害關系人、專家等意見。起草單位應積極配合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六、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但征求意見、起草單位補充材料、會審等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七、市市場監管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后,區分以下不同情形,向起草單位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符合規定,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出具審查通過意見。
(二)不符合規定,但能夠通過修改消除問題的,出具違反公平競爭規定、建議修改的審查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及時研究修改完善,修改情況反饋市市場監管局。
(三)存在問題且無法通過修改解決的,出具審查不通過的意見。
(四)存在問題,但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已進行第三方機構評估且已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出具可以適用例外規定的意見。
八、起草單位提請審議、提請出臺或請求冠以“經市政府同意”由起草單位出臺重大政策措施,向市府辦報送材料(代擬稿)時應主動說明是否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如涉及,應隨文提供本單位初審意見和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意見,以及其他針對不同審查意見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九、對疑難復雜的重大政策措施,可以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進行會審。會審專家從義烏市公平競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專家庫中選取5名以上人員(專家庫人員由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和工作需要確定),組成市公平競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小組,對起草單位制訂的重大政策措施進行會審,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十、市府辦收到起草單位報送的重大政策措施(代擬稿),經審核發現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而未初審、未經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的,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修改未完善的,將要求補充完善或予以退回,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審查,不予提請審議或者制定出臺。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各鎮街、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的重要意義,規范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應及時與市市場監管局溝通對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義烏市公平競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責任分工.docx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