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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其他
通知
關于印發《義烏市文物博物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
市文旅局
義文旅〔2025〕66號
2025-07-01
主動公開
GYWD66-2025-003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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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等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義烏市文物博物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義烏市文物博物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義烏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義烏市文物博物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為提高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推進文物博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文物博物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0號)、《浙江省文物博物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人社發〔2015〕157號)、《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文旅人〔2018〕12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文物博物行業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一、適用范圍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市從事文物博物及相關專業研究、管理、實踐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文物博物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助理館員。
二、結果運用
按照本評價條件,經相關評委會評審通過,并獲得文物博物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三、初定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初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大學專科文物博物相關專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或大學本科文物博物相關專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館員職稱;取得文物博物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的,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館員職稱。
四、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致力于文物博物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能夠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文物博物行業提升和事業發展。
(二)申報助理館員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文物博物專業工作滿3年;
2.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文物博物專業工作滿1年。
(三)轉評條件。擔任其他專業初級技術職務1年以上,因工作崗位變動,現實際從事文物博物工作滿1年的,須轉評文物博物助理館員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后聘任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且達到相應任職年限要求的,方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評前后任職年限可累計相加。
(四)其他條件。
1.繼續教育要求。申報人員須按照《浙江省文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浙文人〔2018〕19號)要求,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學時。
2.評聘結合要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符合國家、省評聘有關規定。
3.年度考核等次要求。大學專科學歷的近3年年度考核須均為合格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近1年年度考核須為合格以上。
五、評審條件
申報者達到申報條件的,還須符合相應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專業學術成果等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1.基本掌握文物博物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
2.基本了解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規、工作要求和服務規范;
(二)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要求
應具備下列條件1項以上:
1.從事考古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考古項目(含考古項目的科技分析、發掘資料的整理和編寫發掘報告或簡報,下同)。
2.從事文博科研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本單位科研項目(課題)。
3.從事文物鑒定專業工作的人員,須有一定的評判文物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能力,并有參與50件以上文物鑒定工作的經歷。
4.從事文物保管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為1個以上展覽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檔案(總賬、建檔、藏品數據庫等,下同)工作,數量達到100件。
5.從事文物保護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基本具備文物科技保護理念和相關技術,參與文物普查、考古前置、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安全巡查、科研項目(課題)或編制文物保護規劃、方案(包括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及名城名鎮名村調研報告,下同)、四有檔案、工程勘察設計方案等。
6.從事文物修復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基本掌握某一類文物的修復技術,參與一般文物的修復。
7.從事陳列展覽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1個以上陳列展覽的內容(含形式,下同)設計,或參與完成1個以上陳列展覽的策劃、布撤展等工作。
8.從事宣傳教育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推廣(包括活動、講座、單位官網、微信等形式,下同)2個以上陳列展覽,能編寫講解詞、宣傳資料,或利用館藏資源和元素,結合文博專業知識,研發文創產品2種以上,有一定的社會效益。
9.從事繪圖攝影制作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發表考古繪圖(測繪)、文物拓片、文物攝影照片10個版面以上。
10.從事文博資料研究、整理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文博期刊專業論文編輯5篇以上,或參與專業資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
其他文物博物專業崗位的人員,比照以上十類人員的條件執行。
六、附則
(一)本評價條件為相關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申報資格審查和相應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對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對象所提交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二)本評價條件涉及的工作業績等均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三)本評價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本評價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年”均為周年,時間可計算至申報當年的12月31日。
2.本評價條件中所指的文物包括各類標本。
(四)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撤銷已取得的任職資格,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任職資格評審。
1.明知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2.在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3.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者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未在申報材料上反映。
4.在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5.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五)本評價條件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