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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其他
通知
關于印發《義烏市群眾文化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
市文旅局
義文旅〔2025〕64號
2025-07-01
主動公開
GYWD66-2025-001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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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等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義烏市群眾文化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義烏市群眾文化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義烏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義烏市群眾文化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評價條件(試行)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群眾文化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群眾文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浙江省群眾文化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人社發〔2015〕70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浙江省群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文旅人〔2021〕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群眾文化行業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一、適用范圍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市從事群眾文藝創作活動的組織指導,群眾文化綜合服務和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指導,群眾科技知識推廣和活動組織指導等群眾文化專業工作在職在崗人員申報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
(一)群眾文藝創作活動組織指導
從事群眾文藝創作、活動策劃、組織、實施、傳播和工作指導的專業人員。
(二)群眾文化綜合服務和指導
從事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和工作指導的專業人員。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指導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工作指導的專業人員。
(四)群眾科技知識推廣和活動組織指導
從事科普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工作指導的專業人員。
(五)其他從事群眾文化專業工作人員。
群眾文化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助理館員、館員。其中助理館員為初級專業技術資格,館員為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結果運用
按照本辦法評審通過,并獲得群眾文化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三、初定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初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一)大學專科群眾文化相關專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或大學本科群眾文化相關專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館員資格;取得群眾文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的,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館員資格。
(二)具有群眾文化相關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學歷或學位取得前后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學歷或學位取得后從事專業工作須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館員資格;群眾文化相關博士學位獲得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館員資格。
四、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二)申報助理館員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群眾文化專業工作滿3年;
2.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群眾文化專業工作滿1年。
(三)申報館員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專科或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聘任助理館員職務滿4年;
2.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聘任助理館員職務滿2年。
3.破格條件。對不具備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但專業技術業績和成果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可以破格申報館員專業技術資格。破格申報僅限于學歷破格或資歷破格中的一項,其中資歷破格提前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1)本人創作、輔導或研究的成果獲得市廳級一等獎或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
(2)主持過縣處級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參加市廳級大中型群眾文化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
(3)在公開發行的報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以上內部報刊發表2篇。
(4)直接輔導的專業人才被市級以上專業藝術團體或省級藝術院校錄取2名以上。
(5)縣級以上勞動模范、人才表彰項目(稱號),市級以上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青年英才等重要人才項目(稱號)獲得者。
(四)轉評條件。擔任其他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因工作崗位變動,現實際從事群眾文化工作滿1年的,須轉評與現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相對應的群眾文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評后聘任群眾文化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且達到相應任職年限要求的,方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評前后任職年限可累計相加。
(五)其他條件
1.繼續教育要求。申報人員須按照《浙江省文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浙文人〔2018〕19號)要求,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學時。
2.評聘結合要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群眾文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符合國家、省評聘有關規定。
3.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大學專科學歷的近3年年度考核須均為合格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近1年年度考核須為合格以上;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須均為合格以上;破格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
五、評審條件
申報者達到申報條件的,還須符合相應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專業學術成果等評審條件。
(一)助理館員
1.專業理論知識
(1)基本掌握群眾文化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
(2)基本了解群眾文化的政策法規、工作要求和服務規范。
2.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
應具備下列條件1項以上:
(1)參與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單項性文化藝術活動或鎮(街道)科級綜合性文化藝術活動1次;或參與策劃、組織鎮(街道)科級單項性文化藝術活動或村(社區)綜合性文化藝術活動2次。
(2)參與組織文藝作品(節目)、選手參加縣處級以上文化藝術活動獲組織獎1次;或參與組織文藝作品(節目)、選手參加鎮(街道)科級文化藝術活動獲組織獎2次。
(3)參與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群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活動1次。
(4)參與策劃、組織鎮(街道)科級以上群眾文化培訓活動或授課1次;或組織村(社區)群眾文化培訓活動或授課2次。
(5)參與的群眾文化工作創新項目獲縣處級以上獎項。
(6)參與調查、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項目列入縣處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二)館員
1.專業理論知識
(1)掌握群眾文化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
(2)了解群眾文化的政策法規、工作要求和服務規范;
(3)具有一定的專業研究水平。
2.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
應具備下列條件1項以上:
(1)主持策劃、組織市廳級以上單項性文化藝術活動或縣處級綜合性文化藝術活動1次;或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單項性文化藝術活動或鎮(街道)科級綜合性文化藝術活動2次。
(2)為主組織文藝作品(節目)、選手參加市廳級以上文化藝術活動獲組織獎1次;或為主組織文藝作品(節目)、選手參加縣處級文化藝術活動獲組織獎2次。
(3)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群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活動2次。
(4)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群眾文化培訓活動或授課2次;或主持、組織鎮(街道)科級群眾文化培訓活動或授課4次。
(5)主持的群眾文化工作創新項目獲縣處級以上獎項。
(6)主持調查、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并撰寫申報文本,項目列入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3.專業學術成果
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本專業論文在省級內部報刊發表1篇。
(2)文藝作品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報刊發表1件。
(3)文藝作品(節目)獲市廳級以上一等獎1次,或縣處級一等獎2次或二等獎4次。
(4)論文、論著獲市廳級以上一等獎1次,或縣處級一等獎2次或二等獎4次。
(5)主要參與完成市廳級研究課題1項,或縣處級研究課題2項。
(6)直接輔導的文藝、理論成果獲市廳級以上一等獎1次,或縣處級一等獎2次或二等獎4次。
(7)主編的群眾文化報刊、負責編輯的群文網站,在全省群文報刊、網站評選中獲一等獎1次。
六、附則
(一)本評價條件為相關部門對申報者進行申報資格審核和相應評審委員會對申報者進行綜合評價的基本依據,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二)本評價條件涉及的工作業績、專業學術成果等均應為任現專業技術職務后所取得,并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三)本評價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條件中所指作品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等各門類創作作品,所指節目為表演藝術類作品的舞臺呈現。
2.條件中群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其中“傳播”指群眾文化報刊、群眾文化網站等專業工作。
3.條件中所規定的論文應為獨著或第一作者,論著應為排名前二位作者。
4.條件中所規定的課題等,均指項目已結項。
5.條件中所規定的作品(節目)、輔導成果,均指作為第一創作、輔導人所取得的成果。
6.條件中所稱“主持”“為主”是指擔任文化藝術活動的項目責任人、總策劃、總導演、藝術總監、執行總導演等;創新項目和課題的負責人、組長、第一執筆人。所稱“主要參與”是指擔任文化藝術活動的副總導演、板塊導演、子項目負責人、業務職能工作組組長等,創新項目和課題的個人排名列前四位者。
7.條件中規定的培訓授課是指培訓人數在30人以上,授課時間不少于2個課時的培訓課程(文化和旅游部司局、省級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班授課時間不限)。
8.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時間可計算至申報當年的12月31日。
9.“市”指設區市及義烏市。
(四)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撤銷已取得的任職資格,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任職資格評審。
1.明知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2.在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3.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者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未在申報材料上反映。
4.在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5.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五)本條件中所定的成果項目數量,上級可納入下級統計。
(六)本評價條件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