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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能源/礦產
意見
關于義烏市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礦產品處置工作的意見(試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義政辦發〔2021〕12號
2021-03-15
主動公開
GYWD01-2021-0005
廢止
發布時間: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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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涉及開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涉礦工程中的礦產品處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涉礦工程及礦產品定義
(一)涉礦工程定義
涉礦工程是指已取得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在已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的各類建設項目。
(二)礦產品定義
礦產品是指涉礦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開挖產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
二、礦產品處置基本原則
因施工需要開挖礦產品的涉礦工程建設項目,不再設置采礦權,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由項目所在地鎮街負責處置,項目涉及多個鎮街的,由市政府指定礦產品處置單位。
礦產品處置收益以國有資產收入名目納入市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礦產品處置收益與工程費用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礦產品處置收益優先用于市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工作、地質災害防治、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等方面。
三、礦產品處置工作流程
(一)招標時有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工程項目
1.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鎮街提出礦產品處置申請。申請時應提供項目立項批準文件、項目用地審批材料、項目施工設計方案。
2.受理。由項目所在地鎮街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處置條件的,提出處置方案。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開挖方量的,所開挖的方量不能外運,自用于本工程建設使用,不需要繳納礦產品處置收益,由項目所在地鎮街通知建設單位提交自用情況說明,工程自用承諾等材料。
(2)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小于開挖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街牽頭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設計方案進行核查,確認開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標。項目所在地鎮街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并在招標中予以明確。
(1)礦產品單獨組織公開招掛拍。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確有多余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街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堆放場地,要求建設單位將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運送到統一堆放場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測、評估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對外銷售。
(2)與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項目招標前,由所在地鎮街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礦產品開展價款評估,根據礦產品價款評估報告,依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將余方量和項目一并公開處置,礦產品處置收益與工程費用實施收支兩條線。
4.其他涉礦工程處置情形。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開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設用地紅線范圍面積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經項目所在鎮街同意直接按照類似合理價格作為底價予以公開競爭方式對外銷售。
(二)涉礦土地出讓項目
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由地塊所在地鎮街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地質勘查和礦產品價款評估工作,明確出讓地塊范圍內礦產品的基本情況和處置方案。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鼓勵土地使用權投標人同時競標該建設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土地出讓金和礦產品處置收益分別納入土地出讓金賬戶和市財政非稅收入賬戶管理。
四、監督管理
(一)立項部門要履行好各類涉礦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立項工作。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監管,加強對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審查,確保設計方案的安全性、可實施性。
(二)各項目施工單位對項目負總責,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對亂采亂挖、嚴重破壞環境或者引發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施工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定私自銷售礦產品或超范圍開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鎮街是礦產品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改、公安、生態環境、建設、交通、水務、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稅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工程建設項目中開挖礦產品涉及的相關業務辦理和監管工作。
(四)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協作,礦產品處置單位應將處置信息提供給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稅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礦產品處置單位提供的信息,及時建立砂石統計表。稅務局根據礦產品處置單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關稅費。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的實施細則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制定。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