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3-533655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通知
關于印發《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協議管理辦法》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
義政發〔2023〕45號
2023-08-15
主動公開
GYWD00-2023-0005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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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義烏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
定點護理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定點護理機構管理,完善我市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政策,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深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根據護理機構區域設置,結合失能人員需求,建立定點護理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體現長護險服務與管理的要求。
(一)自愿申請、綜合評估。護理機構根據護理服務需要,結合自身服務能力,自愿提出申請,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注重規范管理及服務,配合做好評估及管理工作。
(二)布局合理、規模經營。定點護理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經營規模,配備必要的持證護理服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有規范的財務管理、信息管理和業務管理制度。
(三)規范服務、能進能退。定點護理機構應為失能人員提供規范的護理服務。長護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建立“能進能退”的動態調整機制,對違反協議規定的定點護理機構,可按協議約定暫停履行協議,情節嚴重的可解除服務協議。
二、定點護理機構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規定,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護理服務質量。規范經營,近一年內(不足一年的自開業以來)未因護理服務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
(二)持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等符合資質條件的證明,符合區域健康產業和長護險定點護理機構發展規劃。
(三)設置合理的長期護理服務區域,基本設施配備齊全。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信息管理和業務管理等管理制度,開設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結算賬戶,具備相應條件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專業護理服務人員不少于10人且持證率不低于60%,設置護理床位的應按不低于1∶3.5的比例配置護理服務人員。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執業注冊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應于申請日期前在本單位連續參加社會保險一個月以上,異地參保或退休人員需提供相關依據。
(五)新增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單位可依申請同步納入長護險定點護理機構協議管理,開設的長護險專護病房應不少于20張床位。
三、定點護理機構的申請和確定
經辦機構牽頭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成員由民政局、財政局、衛健局、醫保局、殘聯等單位和長護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協議管理評估工作。
(一)評估內容
1.遵守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2.所在區域護理機構資源配置情況;
3.護理服務項目開展及服務質量管理情況;
4.護理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設置情況;
5.服務場所、設備配置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6.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二)評估程序
1.提出申請。護理機構可向經辦機構遞交《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材料:
(1)營利性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副本,非營利性機構提供《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養老機構提供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等其他具有提供長期護理服務能力的機構,需提供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材料。
(2)工作人員花名冊,醫護人員的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原件,并注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3)業務用房產權證、租賃合同原件。
2.受理初審。經辦機構對照定點護理機構基本條件,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作放棄申請。
3.現場勘驗。評估小組對初審符合條件的護理機構進行現場勘驗,核對申報資料,提出勘驗意見。
4.綜合評估。召開評估工作會議,形成擬納入協議管理護理機構名單。
5.結果公示。經辦機構將擬納入協議管理護理機構名單在義烏市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并負責對公示期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反饋。
(三)簽訂協議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經辦機構與護理機構簽訂《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服務協議書》,納入定點管理,同時發放“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協議管理定點護理機構”標牌,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協議到期后,按規定續簽協議。簽約前應確認以下事項:
1.護理機構應建立規范的長護險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組織開展長護險政策培訓,相關工作人員應熟悉相關政策。
2.護理機構應配備適應長護險結算、監管、服務等要求的信息系統,完成與長護險經辦系統聯調測試,并通過驗收。
因護理機構原因在公示期結束后3個月內未能簽訂《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服務協議》的,需重新申請協議管理定點護理機構評估。
四、定點護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一)定點護理機構應根據協議加強服務行為管理,并為護理服務從業人員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
(二)定點護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長護險政策規定,不得將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納入基金結算,也不得提高護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加重失能人員負擔。
(三)定點護理機構的單位名稱、營業性質、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放床位等發生變更的,應在批準變更的15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資料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經評估符合協議管理定點單位基本條件的繼續履行協議管理,已不符合定點單位基本條件的則退出協議管理。逾期未辦理申請備案手續的,經辦機構可根據協議約定暫停協議管理。
(四)經辦機構可采用委托第三方專項審計等方式對定點護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并根據考核辦法進行年度考核,定點護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業務記錄、財務憑證等相關材料。
五、違約責任
定點護理機構如有以下違約情況的,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違約責任:
(一)定點護理機構發生的違規費用,經辦機構將不予支付,違規行為造成長護險基金損失的,應予以追回,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定點護理機構按照協議違約金條款處理。
(二)定點護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被查實的,經辦機構可暫停或單方解除服務協議:
1.允許或縱容參保人員冒名享受長護險待遇,偽造業務檔案,弄虛作假,套(騙)取長護險基金造成嚴重后果的。
2.嚴重違規行為被行政部門處理的,如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撤銷養老機構備案或沒有通過相關行政部門年度校驗或審核的;未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故意破壞信息管理系統,造成系統癱瘓或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的。
4.違反長護險規定,經責令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的行為。
(三)定點護理機構被暫停長護險護理服務資格或單方解除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告。因違規行為被單方解除服務協議的護理機構,經辦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其長護險定點單位的申請。
六、附則
(一)本辦法所稱的定點護理機構,是指經綜合評估與長護險經辦機構簽訂《義烏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服務協議》,納入經辦機構協議管理,為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失能人員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和機構。
(二)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上級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