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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義烏市經信局
2024-03-14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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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快低效工業用地提質增效,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前期試點試行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開發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2〕35號)、《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點〉及任務清單的通知》(浙畝均辦〔2022〕2號)、《浙江省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發改投資函〔2022〕98號)、《金華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金政辦發〔2022〕27號)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過程
先后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8月21日兩次在義烏市經信局網站進行前期意見征求。
四、政策要點解讀
(一)新增工業用地管理。同步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確工業用地出讓的產業準入、規劃指標、環境指標、能耗指標和經濟指標五大類指標,約束性指標納入《履約協議》(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在土地出讓公告中同步公示。土地競得人先與鎮街(平臺)簽訂《履約協議》后,再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首次土地登記根據土地出讓公告,在《不動產權證》上備注項目開發建設期限和轉讓等限制條件,未經批準土地不得分割。堅持實施土地利用全過程管理,實現項目開竣工、投達產、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和違約責任追究的全過程管理。
(二)存量工業用地管理。“標準地”出讓的工業用地市場化轉讓的,受讓人應與所在鎮街(平臺)簽訂協議,承受原《履約協議》各項權利與義務,約定土地后續利用產業定位、開竣工時間、投資強度、稅收等指標,以及未按協議履約需交回土地的相關條款和補償意見。受讓人簽訂協議后,再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完善開竣工時間、交回土地等相應條款。支持人民法院將“標準地”指標納入司法處置程序的存量工業用地使用權拍賣條件,在市場化轉讓、司法處置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廠房辦證、提高建筑容積率、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等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且累計轉讓份額在25%以上的)等情形需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存量工業用地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存量工業用地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畝均稅收要求不得低于15萬元,以5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畝均稅收考核,5年內稅收可以進行平衡。稅收統計口徑參照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取數口徑執行。經所在鎮街(平臺)會同稅務部門認定后達到《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約定畝均稅收標準的,繼續履約;未達到約定標準將支付違約金,甚至解除土地出讓合同。
(四) 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經批準永久“退二進三”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依法解除;經批準臨時“退二進三”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中止執行。畝均稅收考核計算時間為畝均稅收考核起始之日起至“退二進三”批準之日止,臨時“退二進三”批準到期后未辦延期的,仍按原協議約定條款繼續履約。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開展有機更新,并達成有機更新協議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依法解除,原畝均稅收考核不再進行。
(五)日常監管。建立工業用地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將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履約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D類企業、“僵尸企業”列為工業用地聯合監管重點對象。
(六)其他。本辦法自2024年5月13日施行,《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義政發〔2021〕7號)同時廢止,涉及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五、適用范圍
全市。
六、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義烏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聯系人:王洪健 聯系電話:8552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