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4-551487
工業、交通/其他
通知
關于印發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
義政發〔2024〕20號
2024-03-14
主動公開
GYWD00-2024-000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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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快低效工業用地提質增效,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開發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2〕35號)、《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點〉及任務清單的通知》(浙畝均辦〔2022〕2號)、《浙江省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發改投資函〔2022〕98號)、《金華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金政辦發〔2022〕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前期工作開展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義和職責
(一)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為目的,對用地主體土地利用狀況實施全過程動態評估和監管,通過健全工業用地產業準入、畝產效益評價、土地使用權退出等機制,將建設投入、產出、節能、環保等經濟、社會、環境各要素納入日常管理,實現土地利用管理系統化、精細化、動態化。
(二)市工業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經信局會同發改局、自規局、科技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我市工業用地項目準入標準制定和工業用地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相關工作。自規局負責土地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約定的開竣工等違約責任追究工作。各鎮街(平臺)具體負責轄區內工業用地日常管理工作,會同稅務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履約考核工作。市場監管局負責每季度將當季發生股權轉讓的企業清單抄告經信局。其他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服務和監管工作。
二、規范簽訂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
(三)新建用地和存量用地簽訂的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統一規范名稱為《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即投資建設合同,以下簡稱《履約協議》)。經信局指導各鎮街(平臺)開展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履約協議》范本并編號。各鎮街(平臺)與買受企業簽訂《履約協議》,可結合招商、監管工作實際調整相關可選條款,但不允許改動涉及觸發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核心條款。各鎮街(平臺)每季度將當季簽訂的《履約協議》報送至經信局備案。
除《履約協議》外,首次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存量工業用地的買受企業須與自規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條款。自規局每季度將當季簽訂的《補充協議》抄告經信局。
三、新增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新增工業用地堅持落實“標準地”出讓模式,同步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標準地”出讓的產業準入、規劃指標、環境指標、能耗指標和經濟指標五大類指標,在土地出讓公告中同步公示。土地競得人與鎮街(平臺)簽訂《履約協議》后(協議中須編制全市統一格式編號),再與自規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若競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履約協議》,則應按照出讓文件規定取消競得入選人資格,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堅持實施土地利用全過程管理,實現項目開竣工、投達產、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和違約責任追究的全過程管理。新增工業用地出讓前,各鎮街(平臺)按照凈地出讓要求做好擬出讓工業用地政策處理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
(五)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制度。新增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省和市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后,最高出讓年限可調整為40年。新增工業用地項目按《履約協議》組織開展項目建設及復核驗收。
(六)對2014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招商項目,按照“誰招商、誰監管”的原則,全程跟蹤項目開竣工、投達產等情況。根據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考核投資、產值、稅收等核心指標。項目方未按照協議履約,驗收未通過或經整改后復核未通過的,原則上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企業自身原因導致)、提高建筑容積率等手續。
四、存量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標準地”出讓的工業用地市場化轉讓的,受讓人應與所在鎮街(平臺)簽訂協議,承受原《履約協議》各項權利與義務,約定土地后續利用、產業定位、開竣工時間、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指標以及交回土地、補償等協議條款。受讓人簽訂協議后,再與自規局簽訂《補充協議》,完善交回土地等相應條款。支持人民法院將“標準地”指標納入司法處置程序中的存量工業用地使用權拍賣條件,在市場化轉讓、司法處置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推動司法拍賣、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廠房辦證(企業自身原因導致)、改擴建、股權轉讓(轉讓給除配偶、父母、子女等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且累計轉讓份額在25%以上的)等情形依法、依規、依約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九)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供地招商項目如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招商協議或投資協議約定的投資額、稅收等指標標準原則上不得降低。
(十)2021年之前由自規局或其他職能部門與企業簽訂《履約協議》或《補充協議》的,由所在鎮街(平臺)參照本辦法要求負責后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履約考核及相關工作。
五、全生命周期管理工業用地考核監管
(十一)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以5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畝均稅收考核,一個考核周期內稅收可以進行平衡。稅收統計口徑參照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取數口徑執行。
(十二)同一考核周期中,5年稅收總額的平均數達到畝均稅收考核標準,則考核通過,并繼續履約;同一考核周期中,未達到上述標準但不低于上述標準50%的,受讓人應按照《履約協議》支付約定與實際差額部分違約金,并繼續履約;同一考核周期中,未達到上述標準50%的,受讓人應按照《履約協議》支付約定與實際差額部分違約金,自規局有權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土地出讓合同。
因工業用地使用權人發生變更,考核周期不足5年的,按實際天數等比例考核。
(十三)“標準地”出讓的新增工業用地按照“標準地”指標進行考核,全生命周期管理畝稅考核從土地出讓起第5個自然年1月1日開始。未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工業用地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畝均稅收要求原則上不低于15萬元。因市場化交易、司法拍賣、歷史遺留廠房辦證等情形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工業用地,畝均稅收考核從簽訂協議起第3個自然年1月1日開始;因工業用地部分改擴建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畝均稅收考核從簽訂協議起第4個自然年1月1日開始;因工業用地全拆建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畝均稅收考核從簽訂協議起第5個自然年1月1日開始。
企業因改擴建簽訂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后,同宗地再次申請部分改擴建并簽訂協議的,首份協議考核開始后至第二份協議考核開始前,按首份協議約定標準進行考核;第二份協議考核開始后,按第二份協議約定標準進行考核。再次申請改擴建為全拆建的,仍保留建設過程中的緩考期。
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的重大產業項目畝均稅收考核時間可視項目具體情況延后,最多延后1年。
(十四)工業用地所在鎮街(平臺)會同稅務局每年6月對上一年度考核期滿的工業用地進行畝均稅收考核。需收取違約金的,由所在鎮街(平臺)按《履約協議》收取約定與實際差額部分違約金。需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由所在鎮街(平臺)對建筑物、構造物及附屬設施等處置到位后抄告自規局,自規局有權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牽頭開展土地收回工作。
(十五)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在同一考核周期中,工業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連續2年被評為D類企業或連續3年被評為C類企業(含)以下,且該考核周期考核結果為不通過的,由所在鎮街(平臺)對建筑物、構造物及附屬設施等處置到位后抄告自規局,自規局有權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牽頭開展土地收回工作。
(十六)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進行轉讓的,各鎮街(平臺)在與買受企業簽訂新的《履約協議》前,應認真審查原《履約協議》的履約情況,存在違約情形的,應先將違約責任處置到位。涉及除土地開竣工違約責任之外其他違約責任的,由各鎮街(平臺)負責向轉讓方追究到位;涉及土地開竣工違約責任的,按以下情況分別執行:
1.屬已竣工但存在開竣工違約情形的,待自規局向轉讓方追究完開竣工違約責任后,各鎮街(平臺)再與買受企業簽訂新的《履約協議》,買受企業承接原協議的約定;
2.屬未竣工但存在開工違約情形的,待自規局向轉讓方追究完開工違約責任后,各鎮街(平臺)再與買受企業簽訂新的《履約協議》,買受企業承接未竣工違約責任及原協議的約定;
3.屬按期開工但未竣工情形的,各鎮街(平臺)與買受企業簽訂新的《履約協議》,買受企業承接未竣工違約責任及原協議的約定。
(十七)企業名下有多宗土地的,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單宗土地轉讓時,轉讓地塊稅收按單宗用地占企業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與企業實繳稅收進行折算,折算后未達到約定稅收標準的,應補足轉讓地塊稅收差額部分的違約金。
(十八)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經批準永久“退二進三”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依法解除;經批準臨時“退二進三”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中止執行。畝均稅收考核計算時間為畝均稅收考核起始之日起至“退二進三”批準之日止,臨時“退二進三”批準到期后未辦延期的,仍按原協議約定條款繼續履約。
已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業用地開展有機更新,并達成有機更新協議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依法解除,原畝均稅收考核不再進行。
(十九)新增工業用地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約定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屬物原則上不得出租或改變使用功能,確需出租或改變使用功能的,需經所在鎮街(平臺)同意并按照現行相關政策執行。強化工業用地出租相關稅費征收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工業廠房最低計稅價格標準。
(二十)建立工業用地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將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履約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D類企業、“僵尸企業”列為聯合監管重點對象,自規局、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研究制定針對重點對象開竣工違約、改變房屋用途、違章建筑、無證無照、稅收評估、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工作措施,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和抽查比例,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十一)已簽訂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的土地受讓方可按本辦法規定,與鎮街重新簽訂《履約協議》,將考核周期由3年延續至5年。未重新簽訂《履約協議》的,仍按原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六、附則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4年5月13日施行,《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義政發〔2021〕7號)同時廢止,涉及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