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4-569764
財政、金融、審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通知
關于印發《義烏市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
義政發〔2024〕52號
2024-09-05
主動公開
GYWD00-2024-0007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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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義烏市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管理辦法
為加快自然人誠信體系建設,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財金〔2013〕9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58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信用信息主體。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及境外自然人。自然人對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和投訴權,可以向市信用主管部門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門和組織申請查詢其信用信息、提出異議、申請更正或投訴。市信用主管部門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門和組織應當提供相應服務。
(二)信用主管部門。市發改局為全市信用主管部門,與市公安局共同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三)信息歸集單位。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按照《義烏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試行辦法》(義政辦發〔2015〕205號)的規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分類及期限
(一)自然人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自然人信用信息提供者應對信用信息的分類進行認定,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自然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與不良信息的具體項目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信用信息相關期限規定:
1.守信信息納入本辦法規定的信用評價的有效期限為良好行為持續期,或榮譽事項有效期,或守信信息認定之日起5年。
2.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但依法被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的,自該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3.信息主體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之日。
4.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后,應當在信用檔案中及時刪除該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信用等級及信用應用
(一)信用等級。市信用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信用評價標準,組織開展自然人信用評價工作。自然人信用基礎分為100分,信用等級按實際信用得分劃分為六檔:
1.信用極好:信用分值≥150,一般有大量守信信息;
2.信用優秀:150>信用分值≥120,一般有較多守信信息;
3.信用良好:120>信用分值≥100,一般有少量守信信息;
4.輕微失信:100>信用分值≥80,一般有少量不良信息;
5.信用較差:80>信用分值≥50,一般有較多不良信息;
6.信用極差:信用分值<50,一般有大量不良信息或有嚴重失信信息。
(二)信用應用
1.國家機關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進出口管理、定期檢驗、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依法查詢自然人的信用檔案。
2.本辦法規定的信用等級僅運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對自然人的守信激勵。對自然人的信用懲戒應當依法查詢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嚴重失信信息),不良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范圍和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3.鼓勵自然人和社會法人在進行大宗交易、簽訂經濟合同、開展合資合作等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前,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報告,以降低信用風險。
四、激勵措施
(一)對信用優秀的自然人,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在接受公共交通、泊車等服務時享受一定的優惠;
2.在借閱公共圖書館圖書、租借公共自行車時,免押金租借;
3.在公立醫院診療、車輛年檢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務;
4.在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保、社會救助等公共事業領域給予便利;
5.在申請財政資金時,優先享受財政資金支持,屬于上級權限的,優先予以上報;
6.在參加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予以便利或適當加分;
7.在行政審批事項中,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并允許采用信用承諾,容缺受理;
8.鼓勵在申請融資信貸等金融服務時,發放純信用貸款,給予優先授信、簡化辦理,并享受一定的利率優惠;
9.在國有專業市場、園區的場地、租金等資源要素配置時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10.在評優評先、資質評定、職稱評聘等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11.在“信用義烏網”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12.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極好的自然人,除采取上述激勵措施外,還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列入守信“紅名單”,作為誠信典型進行相關媒體宣傳報道或推介;
2.在接受公共交通、泊車等服務時享受更多優惠;
3.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其更多優惠;
4.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可以實施的其它激勵措施。
五、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良好與輕微失信的自然人,不獎不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信用較差、極差的自然人屬于不良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就相關聯事項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4.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三)對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自然人,國家機關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1.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2.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
3.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4.限制高消費;
5.限制任職資格;
6.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7.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8.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9.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上述1—5規定的懲戒措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6—8規定的懲戒措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
六、異議處理
自然人認為市信用主管部門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過規定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仍在披露,不符合嚴重失信名單具體條件而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可以向市信用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市信用主管部門受理自然人信用信息異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異議或者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信用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市信用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信用信息處理結果告知實施激勵和懲戒的部門和組織,相關部門和組織應依據處理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措施。
七、制度建設
(一)信用信息提供者應加強內部制度建設,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并結合本辦法研究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報市信用主管部門備案。
(二)有關部門和組織要建立自然人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并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和反饋。對經核實無誤的失信行為,報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八、附則
(一)自然人信用修復按照《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自2024年10月4日起施行,《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義烏市個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義政辦發〔2017〕112號)、《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義烏市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義政辦發〔2019〕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