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5-579966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通知
關于印發《義烏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的通知
義烏市人民政府
義政發〔2025〕6號
2025-02-05
主動公開
GYWD00-2025-0002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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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本方案自2025年3月8日起施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義烏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
義烏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
1總則
1.1 定位與目的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明確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在一張圖上落實“三線”的管控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通過“明底線”“劃邊框”,優化空間布局、調整產業結構、保障生態功能,為戰略環評與規劃環評落地以及項目環評管理提供支撐,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產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1.2 范圍與時限
1.2.1 工作范圍
義烏市全境,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江東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等8個街道,佛堂鎮、蘇溪鎮、上溪鎮、大陳鎮、義亭鎮、赤岸鎮等6個鎮。
1.2.2工作時限
目標年為2025年,遠期展望2035年。
1.3 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為基礎,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將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在一張圖上落實生態保護、環境質量目標管理、資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通過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為戰略與規劃環評落地、項目環評審批提供硬約束,為其他環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間管控依據,促進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產生活方式,為區域發展的重大戰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1.3.2 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積極協調區域生態、生產和生活關系,優化區域生態環境空間管控格局,增強區域國土空間開發的環境合理性,促進區域綠色發展。
堅守底線,保持穩定。以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為底線,以實現生態環境質量目標和生態安全為前提,保持區域生態空間格局基本穩定。
立足實際,與時俱進。落實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最新要求,強化區域流域統籌,實現分區分類生態環境管控,提升管控效能,與時俱進。
依法依規,科學規范。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動態更新。上位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并聯動更新;因重大發展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發生變化而需對管控單元、管控要求進行優化的,組織科學論證后更新。
1.4 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0)《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1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3)《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14)《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15)《2023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動態更新工作方案》(環辦環評函〔2023〕81號)
(16)《關于做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工作的指導意見》(浙環函〔2022〕272號)
(17)《關于開展2023年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動態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環便函〔2023〕137號)
(18)《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
(19)《金華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
(20)《義烏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21)《義烏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22)義烏市“三區三線”劃定成果
(23)《義烏市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方案》
(24)《義烏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
(25)《義烏市“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
(26)《義烏市開發區(園區)整合提升總體方案》(義委發〔2022〕7號)
(27)《義烏市“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
(28)《義烏市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
(29)《義烏市水域保護規劃修編》
(30)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劃等。
1.5 術語與定義
生態空間: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主要區域。
生態保護紅線: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按照“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的基本要求,實施嚴格管控。
環境質量底線:指按照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和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環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資源利用上線:指按照自然資源資產“只能增值、不能貶值”的原則,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利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結合自然資源開發管控,提出的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上線管控要求。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區域,銜接行政邊界,劃定的環境綜合管理單元。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指基于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環境準入要求。
2 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管控分區
2.1 生態保護紅線
根據《義烏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更新生態保護紅線面積、范圍、占比和管控要求,義烏市共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面積208.11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18.84%。
2.2 一般生態空間
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重要性評估及生態環境敏感性評估的基礎上,將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等生態功能極重要、重要和極敏感、敏感區域進行疊加,并和各類保護地、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生態控制區等進行校驗,形成生態空間疊加圖。同時再去除建制鄉鎮的建設規劃范圍以及部分集中連片的農田、園地等區域,為生態空間,生態空間中除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部分為一般生態空間。
動態更新后,義烏市共劃定生態空間468.80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42.44%。義烏市“一江兩廊五片、山水相通”的生態空間格局總體穩定,“一江”指義烏江,沿江著力打造“水清流暢、岸綠景美、碧波映城、山水相依、城河相宜、人河相親”的生態廊道;“兩廊”即主城區南北兩側的結構性廊道,作為城市發展的生態屏障,同時連接東西生態源地,為各類生物提供了遷移的重要通道;“五片”即東部、南部、西部、北部以及西北部五片山林片區,構筑了生態安全屏障,是林地保護、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的主要區域;“山水聯通”指義烏江各支流和城鎮濕地,要維護和貫通南江、吳溪、銅溪、香溪、城南河、東青溪、大陳江、洪巡溪等與福田濕地、幸福湖、雙江湖、森山小鎮等城市綠肺的聯系,加強生態保護和生態保育,穩固重要片區的生態安全系統。
生態空間中,除生態保護紅線外的一般生態空間260.69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23.60%。
3 環境質量底線目標
3.1 大氣環境質量底線目標
以改善城市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為基本出發點,依據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并參考《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浙江省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關于開展減少污染天氣攻堅行動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堅三年行動方案》《金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金華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義烏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義烏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等要求,確定義烏市空氣質量攻堅目標:
到2025年,義烏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96%以上,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27微克/立方米以下,不發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氣。
3.2 水環境質量底線目標
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浙江省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態修復與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方案(2021—2025年)》《金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金華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義烏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義烏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等要求,基于水環境主導功能、上下游傳輸關系、水源涵養需求、需要重點改善的優先控制單元等內容,考慮水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水環境質量底線:
到2025年,地表水斷面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穩定在10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完成上級下達目標任務。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達標率保持100%,“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達標率達到100%。
到2035年,全市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功能區全面達標,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表1 斷面水質目標表
序號 | 河流/ 湖庫 | 斷面名稱 | 斷面級別 | 目標水質 | 環境質量底線 | 現狀 (2022年) | ||
2025年 | 2030年 | 2035年 | ||||||
1 | 東陽江 | 興中橋 | 市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2 | 塔下洲 | 國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
3 | 楊宅 | 市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
4 | 候芹渡 | 省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
5 | 低田 | 市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
6 | 南江 | 南江橋 | 國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Ⅱ類 |
7 | 浦陽江 | 龍潭 | 市控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Ⅲ類 |
3.3 土壤環境風險防控底線目標
按照土壤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原則,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土壤健康行動實施意見的通知》《金華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義烏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等要求,確定土壤環境質量底線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
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得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上級下達目標,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達97%以上;國控點位地下水質量穩定在四類水以上。到2035年,土壤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環境風險得到嚴格控制,生態系統基本實現良性循環。
4 資源利用上線目標
4.1 能源資源利用上線目標
根據《浙江省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金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金華市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金華市綠色發展“十四五”規劃》《義烏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義烏市“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等要求,確定能源利用上線:
到2025年,能源利用效率持續提高,萬元GDP能耗累計下降,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目標。
4.2 水資源利用上線目標
根據《浙江省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規劃》《關于印發“十四五”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的通知》《金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金華市水資源保護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金華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規劃》《義烏市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明確義烏市水資源利用上線目標:
到2025年,全市年用水總量控制在3.1216億立方米,萬元GDP用水量控制在15立方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22立方米;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高于0.595,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9%以下。
4.3 土地資源利用上線目標
根據《義烏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到2035年,義烏市耕地保護目標不低于156.32平方千米,永久基本農田不低于130.93平方千米,每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地耗不高于9平方米。
5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劃定
根據生態、大氣、水等環境要素的分區結果,按照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的優先順序,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以要素邊界為主,銜接鎮街行政邊界,建立功能明確、邊界清晰的生態環境管控單元。
義烏市共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23個。優先保護單元7個,面積468.80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42.44%。重點管控單元15個,面積370.92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33.58%,其中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12個,面積244.10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22.10%;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3個,面積126.82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11.48%。一般管控單元1個,面積264.81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23.97%。
表2 義烏市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劃定情況
單元類別 | 個數 | 面積(平方千米) | 面積占比(%) | |
優先保護單元 | 7 | 468.80 | 42.44 | |
重點管控單元 | 產業集聚類 | 12 | 244.10 | 22.10 |
城鎮生活類 | 3 | 126.82 | 11.48 | |
合計 | 15 | 370.92 | 33.58 | |
一般管控單元 | 1 | 264.81 | 23.97 | |
總計 | 23 | 1104.5 | 100 |
5.1 優先保護單元
義烏市優先保護單元共有7個,面積468.80平方千米,主要為自然保護地、省級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級公益林等重要保護地,以及生態功能較重要的地區。
表3 義烏市優先保護單元劃定情況
序號 |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1 | 金華市義烏市巖口水庫水源涵養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1 |
2 | 金華市義烏市東塘-八都-巧溪水庫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2 |
3 | 金華市義烏市柏峰-楓坑水庫水源涵養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3 |
4 | 金華市義烏市德勝巖生物多樣性維護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4 |
5 | 金華市義烏市望道生物多樣性維護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5 |
6 | 金華市義烏市華溪生物多樣性維護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6 |
7 | 金華市義烏市公益林優先保護單元 | ZH33078210007 |
5.2 重點管控單元
義烏市重點管控單元總共有15個,主要為工業發展集中區域和城鎮生活集中區域。其中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共有12個,面積244.10平方千米;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共有3個,面積126.82平方千米。
表4 義烏市重點管控單元劃定情況
序號 |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1 | 金華市義烏市佛堂鎮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1 |
2 | 金華市義烏市工業產業帶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2 |
3 | 金華市義烏市上溪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3 |
4 | 金華市義烏市城西街道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4 |
5 | 金華市義烏市蘇溪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5 |
6 | 金華市義烏市福田街道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6 |
7 | 金華市義烏市佛赤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7 |
8 | 金華市義烏市大陳鎮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8 |
9 | 金華市義烏市城區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09 |
10 | 金華市義烏市江東街道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10 |
11 | 金華市義烏市高新區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11 |
12 | 金華市義烏市上溪寺口陳村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12 |
13 | 金華市義烏市上溪鎮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13 |
14 | 金華市義烏市蘇溪鎮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14 |
15 | 金華市義烏市中心城區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 | ZH33078220015 |
5.3 一般管控單元
義烏市一般管控單元共有1個,面積264.81平方千米。
表5 義烏市一般管控單元劃定情況
序號 |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1 | 金華市義烏市一般管控單元 | ZH33078230001 |
6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6.1 總體準入清單
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和流域,新建項目需符合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嚴格執行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要求。
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強化河流、湖庫水域保護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區內原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好河湖濕地生境,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應新建非生態型護岸。長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水電工程建設應保證合理的下泄生態流量,并實施生態流量在線監控。
落實省市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地區削減目標。優化產業空間布局,嚴格按照區域水環境承載能力設置環境準入門檻,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體上游建設水污染較大、水環境風險較高的項目;嚴格限制在重要湖庫流域建設氮磷污染物排放較高的項目。加快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提標改造,深化城鎮“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加強對納管企業總氮、總磷、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深入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加強水產養殖分區分類管理,控制水產養殖污染。
嚴格控制新增燃煤項目建設,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改擴建用煤項目,依法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不得將使用石油焦、焦炭、蘭炭等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不再建設國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設施。落實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引導和管理。禁止新增焦化、電解鋁產能。禁止建設生產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新建煉化項目一律不得建設。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兼并重組,引導化工、建材、有色金屬等重點行業合理布局。嚴格落實《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實施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優先控制城市建成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嚴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嚴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涉氣項目,強化源頭管控,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新建“兩高”項目應按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應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主要污染物實行區域倍量削減,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質量有改善。
嚴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嚴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分類管控。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區域周邊原有的工業企業,應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逐步削減具有土壤污染風險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農用地資源緊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區域,應做好企業關閉搬遷計劃和農用地土壤修復規劃。
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污染地塊經治理與修復,達到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可進入供地程序。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支持電鍍、制革、電池等涉重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發展。涉重產業園區應嚴格準入管控,嚴控污染增量,實施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總量替代,新建項目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風險防控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土壤和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落實源頭防控要求。對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開發區(園區)、關停退出工業企業原址用地、固體廢物填埋場、主要食用農產品主產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飲用水水源地、水源涵養區等區域的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重點監管。
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集聚區生態化改造,推進農業節水,提高用水效率。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清潔利用,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建立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推進重點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工業源、移動源、農業源、城鎮生活源等途徑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推進水環境治理、水處理、水資源利用與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風險評估體系,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
限制發展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緩解粗放型增長方式與環境、資源承載力之間的矛盾。加強義烏江水系水生態建設,保障區域水安全格局。重點關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遏制區域內湖庫型飲用水源富營養化趨勢。
6.2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分類準入清單
6.2.1 優先保護單元
涉及的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控,確保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部分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的各類保護地,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管控。
其他優先保護區域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管控:
空間布局引導:按照限制開發區域進行管理。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改建要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現有三類工業項目原則上結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遷關閉,鼓勵其他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搬遷關閉。禁止新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包括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等)外新建其他二類工業項目。二類工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原有各種對生態環境有較大負面影響的生產、開發建設活動應逐步退出。
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在河流兩岸、干線公路兩側規劃控制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動。嚴格限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確需開采的礦產資源及必須就地開展礦產加工的新改擴建項目,嚴格控制區域開發規模。嚴格限制水利水電開發項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為主要功能的水庫、生態型水電站外的小水電。
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控制湖庫型飲用水源集雨區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規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嚴禁水功能在Ⅱ類及以上河流設置排污口,管控單元內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增加。
環境風險防控:加強區域內環境風險防控,不得損害生物多樣性維持與生境保護、水源涵養與飲用水源保護、營養物質保持等生態服務功能。在進行各類建設開發活動前,應加強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評估,任何開發建設活動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動物的遷徙通道。開展農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點區域外來物種入侵管控。
推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和防護設施建設,提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管理水平。完善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加強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提升森林公園、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固碳能力,強化固碳增匯措施,科學推進區域碳匯能力穩步提升。
6.2.2 重點管控單元
(1)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空間布局引導:根據產業集聚區塊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區差別化的產業準入條件。嚴格控制重要水系源頭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三類工業項目準入。優化完善區域產業布局,合理規劃布局三類工業項目,鼓勵對三類工業項目進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規劃布局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區塊,與工業區塊、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防護綠地、生活綠地等隔離帶。
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企業綠色低碳技術改造。新(改、擴)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實行區域聯防聯控,從嚴控制新增涉氣的高能耗、高排放項目,強化“兩高”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推進減污降碳協同控制。加快落實污水處理廠建設及提升改造項目,加快推進城鎮污水管網排查及提升改造,深化工業園區(工業企業)“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所有企業實現雨污分流。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重點行業按照規范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
環境風險防控: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強化工業集聚區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設施設備建設和正常運行監管,加強重點環境風險管控企業應急預案制定,建立常態化的企業隱患排查整治監管機制,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推進工業集聚區生態化改造,強化企業清潔生產改造,推進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
空間布局引導: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鼓勵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搬遷關閉。禁止新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等環境健康風險較大的二類工業項目。除工業功能區(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外,原則上禁止新建其他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擴建,不得增加管控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推進城鎮綠廊建設,協同建設區域生態網絡和綠道體系,建立城鎮生態空間與區域生態空間的有機聯系。推進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高質量發展零碳低耗綠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污水收集管網范圍內,禁止新建除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現有的入河排污口應限期拆除,但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單獨設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提標改造,加快完善城鄉污水管網,加強對現有雨污合流管網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鎮“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加強噪聲和臭氣異味防治,強化餐飲油煙治理,嚴格施工揚塵監管,依法嚴禁秸稈、垃圾等露天焚燒。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推動能源、工業、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環境風險防控:合理布局工業、商業、居住、科教等功能區塊,嚴格控制噪聲、惡臭、油煙等污染排放較大的建設項目布局。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推進節水產品推廣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到2025年,推進生活節水降損,實施城市供水管網優化改造,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9%以內。
6.2.3 一般管控單元
空間布局引導:原則上禁止新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擴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嚴格控制環境風險。禁止新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改建、擴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不得增加管控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包括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等)外新建其他二類工業項目,一二產業融合的加工類項目、利用當地資源的加工項目、工程項目配套的臨時性項目等確實難以集聚的二類工業項目除外;工業功能區(包括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等)外現有其他二類工業項目改建、擴建,不得增加市域內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建立集鎮居住商業區、耕地保護區與工業功能區等集聚區塊之間的防護帶。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根據區域用地和消納水平,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格限制非農項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嚴格控制化肥農藥施加量,合理水產養殖布局,控制水產養殖污染,逐步削減農業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動農業領域減污降碳協同。依法嚴禁秸稈露天焚燒。
環境風險防控: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加強農田土壤、灌溉水的監測及評價,對周邊或區域環境風險源進行評估。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推進農業節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清潔利用。
附件:工業項目分類表.docx